吴昌忆律师-再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2014年07月04日14:5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再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

  摘要:   ______人民法院  决定书  ( ) 刑监字第 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或者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刑 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___犯___罪,判 ...

  ______人民法院

  决定书

  ( ) 刑监字第 号

  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本院(或者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___刑 ___字第___号刑事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___犯___罪,判处……(写明判处内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简述提起再审的来由)。本院认为:……(简要写明应予再审的理由)。据此,依照……(写明决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内容,分三种情况:

  第一,本院决定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第二,本院决定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第三,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写:“指令______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再审时使用。

  二、再审决定书样式中“简述提起再审的来由”,一般是指该案当事人及其人、近亲属提出申诉,或者是本院院长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等三种情况。

  三、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必另行制作再审决定书。但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可以参照本样式制作再审决定书。此项决定书首部应当改写为:“抗诉机关……(写明人民检察院的全称)”,并另行列项写明:“原审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服刑处所或者住址)”。

  四、本决定书为拟制式。决定书正本应当送达原审被告人、检察机关或者原审自诉人,发送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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