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败诉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扼制恶意诉讼,可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其社会积极意义不言而喻。我国的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 确定由败诉方承担的律师费用的评定标准。为防止恶心损害败诉方支出过高的律师费,对其支出律师费评定标准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如《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以下的,2000-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 5%-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 1000万元以上,2%-1%等等,(2)当事人因达到伸张权利或防卫权利的目的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如应首先考虑请本地律师而不是外地律师,以减少旅费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支付一个律师的代理费,除非诉讼期间因客观情况而不得不更换律师等,关于何者是必要费用或合理费用,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3)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律师费用负担作出约定的,其约定优先。
(二)基本制度的确定。确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一般规则,前述司法解释已经确立了九种案件中由败诉当事人负担律师费用的基本规则,可以将此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在“诉讼费用”一章中予以明确规定。
(三)保障机制的完善。(1)建立律师费基金制度。该基金是省级律师协会管理,由所有省内律师自出,该基金的钱用来帮助打官司一定要胜诉的人,但是现在又请不起律师人当事人。说直接点就是无偿借用基金来打官司,事后归还,这种做法能保障穷人打得起官司。(2)建立律师费用保险制度。这种主要是针对赢的可能性不太大的案件,主要是律师个人先前根据证判决,建议当事投保,如投保一百元保两千,那么对当事人来就,如果案件输了,也才输一百元。如果当事人有钱或者一定会赢,那么律师将不建议投保,也没有必要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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