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春暖花开的时节,1961年出生的向女士与1958年出生的冉先生相识,两人并同居生活。次年2月,两人生有一女儿。2000年8月16日,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向女士和冉先生在2001年10月1日,经原××区国土局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占用集体土地40平方米修建住宅。2004年6月7日,经区国土局批准,扩建为占地面积70平方米。
随后经两次修缮,向女士和冉先生拥有住宅一栋,为一楼一底砖混结构,楼上四间,楼下六间,楼下六间含与楼上结构相同的四间外,另有灶屋一间,猪圈一间。
因修建该房屋,向女士和冉先生共向亲朋好友借款15556元,共欠4名工人工钱1350元。
从2005年起,冉先生外出务工。按冉先生后来的说法,他是被妻子“逼”着外出打工挣钱的。
然而直到2007年,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外出打工的冉先生仿佛人间蒸发一样,一直没有音信,下落不明。无奈之下,留守家中的向女士只好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她与冉先生离婚。
2007年9月19日,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准许向女士与冉先生离婚;向女士与冉先生所生女儿随向女士生活,冉先生每月给付自己女儿抚养费150元,并承担女儿上学期间书学费和医疗费的50%。
鉴于当时冉先生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共同财产和债务难以确认,故在离婚判决中,法庭对财产和债务未进行认定处理。
再次起诉分财产债务
可是,久无音信的冉先生却如神兵天降,在最近回到家中,但此时他已经与向女士事实离婚。已经“休”了的前夫回来了,怎么办?向女士只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我与冉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9月19日,经区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因冉先生下落不明,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未予分割,现在冉先生已经回来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共同财产和债务。”
“我为养家糊口而不得不外出打工挣钱,而向女士却欺骗法院说我下落不明,法院缺席判决离婚。”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冉先生辩称:“房子是我用一生的心血一手砌筑在自己的土地上,原告没有承担一分钱。原告再三骗我,逼我外出打工,达到占有房屋的目的。现我已身患严重疾病,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经区法院审理查明,在向女士与冉先生的借款及欠款中,2011年1月,冉先生已经归还了借款7800元,向女士已经归还了欠款550元。
区法院认为,向女士、冉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其财产应平均分割,债务应平均分担。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归还的借款应视为各自承担的债务。
日前,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财产,房屋二楼四间、一楼至二楼之间的楼梯间、一楼的猪圈归原告向女士所有;一楼房屋四间及灶屋一间归被告冉先生所有。债务,借欠款余额共计7756元,由原告向女士承担;所欠4名工人工钱共计1350元,由被告冉先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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