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江西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某某市夏巷镇某某村委会老邹村小组与李福兴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原告某某市夏巷镇某某村委会老邹村小组与被告李福兴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座落于某某市夏巷镇某某村委会老邹村的30亩山地租赁给被告,且只限种养殖业。合同签订后,被告李福兴经营管理该荒山。2007年11月30日,被告李福兴在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30亩山地转租给周华。而且原告收取了第三人周华荒山租金5350元,第三人周华承包经营后,建了腐竹厂,且将原告的荒山推平。原告认为第三人承包经营破坏了其祖坟并损坏了树木,遂诉至法院,要求终止被告李福兴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荒山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福兴经原告许可将荒山租给第三人周华,且收取第三人周华租金,租赁关系有效。第三人在承包荒山上建腐竹厂,属加工业,不符合合同约定“只限种养殖业”,属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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