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宝律师-婚前财产证明约定不明 丈夫出国工资妻子分一半

2014年07月08日15:4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婚前财产证明约定不明 丈夫出国工资妻子分一半

  结婚时夫妻双方未雨绸缪,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管理。但令丈夫万万没有想到是,离婚时却因“管理”二字而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丈夫的出国收入分给妻子14万。

  2002年9月10日,张玉与王哲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居住在王哲父母家中。2002年9月20日张玉、王哲签订一份《婚前财产证明》,该证明约定:婚后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等内容。2003年7月王哲出国工作,2004年3月5日张玉生育一子。双方在共同生活常为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04 年5月,张玉因与婆婆发生矛盾搬回娘家居住至今。2006年12月张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张玉、王哲离婚;2、张玉抚养婚生子,由王哲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子年满18周岁止;3、分割王哲出国期间的工资32万元。审理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王哲认为双方已通过《婚前财产证明》约定婚后个人所得财产归个人所有,张玉无权要求分割工资收入。

  一审法院认为,张玉、王哲因工作关系聚少离多,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夫妻感情淡漠,审理中,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对于张玉提出的要求分割被告出国期间的工资请求,因双方曾约定“婚后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处分,故对张玉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一、准许张玉与王哲离婚;二、婚生子女由张玉抚养,王哲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三、驳回张玉要求分割王哲工资收入的诉讼请求。

  张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的“婚后个人财产由本人负责管理”,难以理解成就是“婚后财产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应属于“约定不明”,王哲出国期间工资收入节余的部分28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作出王哲在婚姻存续期间工资收入节余的人民币28万元,张玉分得14万元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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