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上海高院关于离婚纠纷的意见,父母为子女购买出资的,视为赠于。婚前出资,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于,婚后出资,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于。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属赠于。
法院如此裁判,是司法判决对社会情理和民间习俗的接受认可。
本案中父母出资而无相反约定,视为赠于,产权归属为受赠儿子或儿、媳。
案例
父母出资购房却无产权 只因登记人是儿子儿媳
朱家老俩口二年前出资为儿子买婚房,登记的却是儿子和儿媳的名字,如今儿子已经离婚,老俩口想收回房屋,却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18日,宝山张庙朱家儿子与女友在这个好日子进行了结婚登记,为尽快筹办婚宴,同月底,老俩口出钱为儿子购买了通河一村的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为使用儿子、儿媳的公积金归还房屋20万元贷款,故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儿子和儿媳。
今年元旦一过,儿媳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下老俩口急了,遂也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确认房屋产权。3月29日,小俩口在法院经调解离婚。4月1日,宝山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老俩口的诉讼请求。
释案:
房屋权利归属应以产权登记为准,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有证据证明权利登记确有错误的除外。本案两原告虽然为购房出资,但房屋购买及权利登记均为被告,该房屋的权利归属是明确的,现在两原告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对房屋权利归属另有约定,故两原告主张享有房屋产权没有法律依据。
法帮网嘉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