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家庭“冷暴力”是否有立法必要

2014年07月09日16: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浅谈家庭“冷暴力”是否有立法必要

  最近在网上听到一些关于家庭"冷暴力"的案例和讨论。很多人都历数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呼吁立法。可越是接触得多,听到这方面声音越多,就越是有了更多的思考--有必要对"冷暴力"立法吗?

  作为调整人们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婚姻法可以说是与时俱进,已做了几次补充和修改。这次要将家庭"冷暴力"纳入议事日程,进而对已有条文进行增补,无论是网络还是报刊,都呈一边倒的局面。那就是尽快对家庭"冷暴力"立法,限制和约束男女双方的"非法"行为,确保家庭的稳定和谐。而我则认为,家庭"冷暴力"固然可恨,但没有立法的必要。

  首先是家庭"冷暴力"无法取证,无法认定。

  这是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证据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依据。如果无法取得证据,就无法认定违法行为,也就无法进行裁判和量刑。我们知道家庭"冷暴力",是指那些非通过殴打等行为暴力解决问题,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的行为。而什么样的行为算冷淡,什么样的做法是轻视,什么又是漠不关心,这些心理概念的东西不但模糊,而且因人而异。不同心理承受能力的人对"冷淡"、"轻视"和"漠不关心"的感觉也不同,因此"冷暴力"的危害性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且家庭"冷暴力"实施的时空有很大的私密性,一般很难为家庭成员之外的人获知。这种主观性和私密性让我们很难取证,并做出合理而正确的裁定;相反会被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比如想的一方,为了在离婚时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捏造对方的"冷暴力"行为,进而在离婚过程中处于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优势。

  其次是家庭"冷暴力"无法量刑,也无法。

  夫妻双方因柴米油盐的问题板着面孔,几天不说话,是"冷暴力"。可过几天,两人可能又会和好。也有可能,延续一两个月;也许一两月后又相敬如宾。也就是说,除了一些引发极端行为的案例可以进行量化外,我们无法在上述这样的"暴力"斗争中找到施暴过程的起始点和终止点,甚至也无法去判定这种过程对产生了多大的危害。即使我们能做到,但执行也是一大难点。除了原告因此要求解散家庭并要求利益补偿可以得到满足和执行,其他没有可以对制造"冷暴力"者更好的处罚方式。罚款?现在我国大多数家庭财产都是共有的,从家庭一方罚给另一方显然很搞笑。罚给执法机关?这对原告也是损失,原告肯定也不会接受。拘留和徒刑?显然够不上,而且这样对受害者伤害更大。强制对原告表现热情、重视和关心?那又由谁来监督,怎么来量化?一场经过法律程序的裁判,如果不能很好地对审判结果进行执行,那么就等于助长违法者的气焰,削弱法律的权威,而且引来更多人的效尤。

  第三是对家庭"冷暴力"立法无法真正调解家庭矛盾。

  不管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是夫妻双方矛盾的表现方式,是矛盾产生后双方对矛盾的态度回应,而不是矛盾本身。如果只是去改变矛盾的表现方式,而没有解决矛盾本身,那不是解决问题的目的所在。就好像在劝两个打架的人时,不是去分析谁对谁错,而是让两个人勉强地对对方笑一笑,握握手,就认为解决了矛盾,这是很可笑的事情。当然,我们不否认,有时通过改变两人的态度可以达到一定效果,但那不是正确的方法。夫妻双方出现了"冷暴力",是因为双方之间有了矛盾或感情出现了裂痕,只有调解矛盾,修补裂痕,才能消除"冷暴力"。而不是通过消除"冷暴力",来调解矛盾,来修补感情裂痕。从另一方面来说,夫妻间的矛盾和情感纠葛有很强的特殊性。一个没有濒临解体的家庭出现"冷暴力"可以在双方的努力和周边人群、社团的帮助下重新进入和谐状态。而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诉诸公堂,往往会加速这个家庭的解体。这也是一直以来,每个家庭对"冷暴力"敢怒却不敢言的原因。相反,一个濒于解体的家庭,夫妻间出现"冷暴力"那就是很正常的事,再去追究谁的责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第四是对家庭"冷暴力"的立法不能带来正面效应,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家庭是情感的结合体,而非法人般的利益结合体。它需要夫妻双方用感情去维护,用爱心去经营,而不是靠利益来维系,靠法律来保障。一个家庭一旦需要法律来保障时,往往已经名存实亡了。因此,法律对家庭干预得越多,越不利于人们形成正常健康的婚姻和家庭观念。一旦家庭"冷暴力"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原来"床头吵架床尾合"的夫妻双方就不会再去自我检讨,退让恭谦,而是动不动就诉之法律,致使原本很正常的家庭矛盾复杂化、尖锐化;一旦家庭"冷暴力"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很可能成为当代"陈世美"另觅新欢的保护伞,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一旦家庭"冷暴力"在法律上得以明确,很可能成为丧失感情基础的家庭中一方要挟另一方的"法律暴力",等等。

  总之,家庭"冷暴力"没有必要过多地纳入到法律关注的范畴中来。

  虽然有一些案例是由于家庭"冷暴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但其毕竟是个案。其中的原因也很复杂,并不能完全归之于施"暴"方,其中也有受害方精神脆弱、承受力差等方面的原因。至于不同的个案,也完全可以由现行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理。比如双方认为不管有否所谓的"冷热暴力",只要是觉得没有必要再生活在一起的,就可依据《婚姻法》解除婚约。因为靠法律维系的婚姻不但不能达到婚姻法保护和谐稳定的初衷,相反,是在为以后制造更大不和谐因素。至于那些感情基础牢固的家庭,完全可以通过亲友、社区、社团(妇联)的调解达到目的。在家庭中女性处于弱势,现在所说的"冷暴力"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已经有相关的规定,完全可以依法实行。而至于那些造成极端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刑法中有关条例施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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