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据报道,在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发布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并于1999年11月5日通过决议,确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近年来,不少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本国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案。由于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案,法律、法规也未对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试从家庭暴力的内涵、法律特征及应承担的等方面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何为家庭暴力?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从世界其他国家制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来看,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也不尽一致。加拿大曾于1994年制定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法案》,但未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他们认为,对老年人的伤害,常常是晚辈家庭成员如子女或孙子女对老年人的伤害;伤害包括弃之不顾、经济伤害,还常伴有情感伤害。对配偶的伤害,包括对配偶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伤害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对配偶予以控制或对其行使武力;它常常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而是一段时间内持续发生的行为过程。对儿童的伤害,包括对儿童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压制,还包括经济上的剥夺,如不提供足够的住房、衣物、食品或医疗照顾等。英国在1996年制定的《家庭法法案》第四部分关于家庭住宅和家庭暴力的内容中,虽然规定了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前同居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提供家庭法救济,但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解释。有位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有许多表现形式,它不但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还包括对心理和情感的骚扰或折磨,以及纠缠、唠叨、打骚扰电话、恐吓。家庭暴力存在于社会各阶层,不仅发生于配偶和同居者之间,还发生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新西兰在1995年制定的《家庭暴力法案》第三条内容中仅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了一个包括身体、性和心理伤害的宽泛解释。我国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也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有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强暴性,必须具备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动机的报复性,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
故我国有的学者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外国的法律和学者主要是从家庭暴力的法律适用角度出发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解释,而我国学者主要是对家庭暴力的内涵作出概括性的解释。虽然二者均界定了家庭暴力的主体,但对家庭暴力作出解释的角度不同,而且在界定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外国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是否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它不仅包括有婚姻关系的人,而且包括曾经有过两性关系的人。我国学者根据国情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注重家庭成员之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较客观准确的。理由是:该司法解释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作出的;再则因为人的心理伤害、精神伤害、情感伤害较之身体伤害更难以认定,因此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应作限制性的解释,在定义中使用“伤害”一词比“强暴行为”一词更为科学。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1、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2、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指、、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等。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身体完整的生理机能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3、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4、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视行为人实施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所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而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三、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所设定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家庭暴力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又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违反《》或其他行政法规的轻微伤害行为,还包括民法调整的侵权行为。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曾于1992年10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我国对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修改之前,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许多专家学者见仁见智,提出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大多数意见都要求把禁止和制裁家庭暴力条款写进《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婚姻法》,并颁布实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许多新规定。
1、家庭暴力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款没有说明无过错方是就什么权利要求赔偿。如果就该权利是被侵害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或是人身自由权,《婚姻法》没有必要对此类损害赔偿进行规定,因为这在《民法》中早有规定。如果上述权利受到损害并要求赔偿,也不需要“导致离婚”这一构成要件,所以笔者认为,该条款规定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而言。如果配偶一方认为对方的行为造成自己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精神损害赔偿已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操作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下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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