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调解结束的标志。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参加调解的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无法达成协议的,主持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宣布调解终结。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属填充型 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正文包括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姓名及所驾车型和牌照号;在“因……”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因,填写时文字应当简洁明确;调解终结的日期。尾部填写制作日期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是调解结束的标志,属于即时生效的法律文书,其中应当载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终结调解。此后,当事人就丧失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的权利,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事故时间 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事故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当事人__________与 ____________发生交通事故,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能达成协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______年____ 月___日调解终结。对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法帮网嘉宾律师:
白延伍律师,男,汉族,中共党员,河北邯郸人,现为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人长期注重个人能力的培养,注重社会经验的积累与提高。自执业以来,重视把实践经验与法律知识相结合,锐意进取,努力把自己锻造成一个思维缜密、作风严谨、工作踏实的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辩护业务、劳动争议业务、公司法律业务、交通事故业务、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业务、法律顾问及非诉业务等形成了自己的专业特色,并对民事、经济和刑事等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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