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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华律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2014年07月10日11: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后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它反映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各方作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凭证。

  未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私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不应出具调解书。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三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时,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只调解两次。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标题文书顶端标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字样。

  2.事故时间写明事故发生于××××年×月×日×时×分。

  3.事故地点即事故发生地的所在处所。如“××省××县阳二线17km+473?5m.”

  4.双方当事人身份事项按顺序分别列出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电话及本次事故中应负的责任。身份事项应按格式中的项目要求逐一填写,力求准确、完整、明了。

  写明以下三方面内容:

  1.简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即用扼要的文字叙述出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发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包括人员死亡、受伤、车辆毁坏、财物毁坏损失等),其作用是为底下的责任认定提供事实依据。

  2.责任认定主要写明责任的认定情况,即分析负有责任的人因为什么原因,造成什么交通事故后果,应负什么责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共同责任),这部分文字的来源应主要取材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其内容。

  3.协议内容继责任认定之后,首先写明如下一段文字:“经调解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写明由肇事方(事故责任方)付给受损害方何种项目费用(如经济补偿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伙食费等)人民币(或外币)××元。该项目的表述根据协商的具体要求。既可合并写,也可分项独立依次表述,如何写应视情况而定。

  (2)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这项应写明上述给付的数额是一次给付还是分期给付,如一次性给付应写明给付的期限;如分期给付应写明第一次给付的数额及期限,第二次给付的数额及期限,以利于按时履行。最后写明结案日期,“本协议于××××年×月×日在×处签字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就此结案。”

  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如系单位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之下写明办案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事故经过的叙述要简要明了,线索清晰,事故的后果要书写明确,对人员的死、伤、财产的损毁表述要客观、准确。事故责任认定要科学、合理,认定的依据与认定责任要因果相关,互为关联,严密无间,顺理成章。协议内容要条理清晰,易于履行;款额用汉字大写数码,偿付款额涉及两个以上项目的要写明合计数额。用语贵在精要恰切,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调解中,如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则不予调解。上述赔偿项目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结算费用;赔偿的标准则应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情况,确定承担损害后果费用的全部或一定比例。协议事项必须逐项分条具体叙述,数额要大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办案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事故案卷,另几份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1、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达成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受送达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调解,并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的,自下列之日起算:

  受害人未至伤残的,自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受害人伤残的,自伤残评定结果确定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超过上列起算日的,以受送达日起算。

  4、当事人未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的,按照"3"起算;

  5、事故认定书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制作的:

  没有超过前述起算日的,依其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直接起诉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没有直接起诉的,适用当事人申请调解、没有申请调解的起算日起算。

  8、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后,按照"5"起算;

  9、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学习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事故时间19××年8月27日10时20分事故地点××市文化路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职业)电话交通方式责任刘××男34××市××××出租公司司机3726147小客 车全部王××男23××市××厂××车间工人5720186自行车不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王××赔偿如下:

  1.医疗费:10720?49;

  2.护理费:每月按1062元计算,共6个月为6372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20元计算,共45天为900元;

  4.残疾后护理费:每年按5730元计算,4年共22920元;

  5.交通费:500元;

  6:自行车损失费:150元。

  以上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41562?49元,由李××一次性赔偿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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