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劼夫律师-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推定的情况

2014年07月10日14: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交通事故责任适用推定的情况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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