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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凤律师-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步骤及索赔步骤  

2014年07月11日09:4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步骤及索赔步骤  

  一、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步骤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交通事故索赔的步骤

  交通事故后,保险索赔是个较为复杂的过程,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汽车保险索赔程序:

  (一)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

  (二)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

  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三)赔付规定之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四)赔付规定之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五)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非道路交通事故怎样处理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交通事故定是发生在法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凡乡、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专用道路以及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道路等,均不属于法定道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1、比照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调查、取证;

  2、进行事故认定 对非道路交通事故,应进行责任认定,形成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对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并告知当事人其损害赔偿可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当事人的处罚不能适用交通管理法律法规;

  4、损害赔偿 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也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损害赔偿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法帮网嘉宾律师:

 周广凤律师简介周广凤律师,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违约、侵权赔偿、征地拆迁等领域的案件。周律师曾供职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熟悉法院的工作思路,法律实践经验丰富、法律关系把握准确、思辨能力强。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周律师以其执着和勤奋为各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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