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离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离婚诉讼如何处理?
一、涉外婚姻离婚,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什么是涉外离婚?涉外离婚有哪些解决途径?在我国,属于涉外离婚的婚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中国人与外国人登记结婚需要办理离婚的;双方均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一方在国内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国办理离婚的;双方均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双方或是一方到国外工作或学习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对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无异议的,可以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人民法院由诉讼程序解决。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这是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的判决的离婚。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些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妥离婚手续。
二、涉外离婚诉讼如何处理?
(一)涉外离婚诉讼中,法院审理涉外离婚诉讼时,应适用哪国的法律规定呢?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应适用我国法律。但是,在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二)涉外离婚诉讼应去哪个法院起诉对方呢?
在确定国内管辖法院时,首先应以“原告就被告” 作为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再根据个案的不同,适用以下特殊原则: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又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国内法院起诉的,国内受诉法院有优先管辖权。
5.中国公民双方虽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中,立案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涉外离婚诉讼立案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下述材料是当事人必须准备的:
1.当事人的身份材料证件,如护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2.当事人的婚姻缔结证明文件,如结婚注册证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3.当事人委托国内律师的特别授权委托书,需要在所在国办理公证及认证手续。
4.如果是国外一方当事人为原告,需要将起诉状公证和认证后递交国内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如果国外一方当事人为被告,需要书写离婚声明书,表述清楚对离婚的态度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确定意见,经所在国公证及认证后由委托代理人转交法院即可。
(四)涉外离婚诉讼中,如何办理境外法律文书的公证及认证手续?
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在国外产生的法律文件,例如婚姻登记证书、国外当事人的委托书、离婚声明书等,国内法院是不能直接认定的,需要办理公证及认证的手续。一般情况下,境外法律文书公证及认证的程序如下:
1.委托国外律师或公证人对该法律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见证;
2.将已经见证好的法律文书在该国的外交部门进行公证;
3.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公证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最后将依次办理完毕上述程序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交给委托代理人,就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
上述程序会通过不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书予以体现,办理完毕后通常会依次排序以一套公证认证文书的形式出现,该文书最后所附的是境外法律文书原件。这套公证认证程序在国外委托律师办理的话,当事人大概需要支付3000-5000元人民币的费用。
三、涉外离婚诉讼中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双方都为中国人,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离婚案件怎么办呢?
首先,若一方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已就离婚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具体的方式如下:
1、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2)同时,国内一方可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安妮律师建议当事人,最好在起诉状上写清楚已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情况,以便法院尽早开庭,能够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开庭后,原告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法院应当事人要求开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程序结束。
2、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明、在国外的住址,以及相关证据。
(2)审查立案后,法院会逐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再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之后,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做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二、将传票送出3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7个月后,再缺席判决。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做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不予处理。
(二)涉外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登记结婚,现需离婚该怎么办?
如果双方均在国内,又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当地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一方不在国内,或是未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需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
(三)涉外离婚诉讼中,双方均为外国公民,结婚注册地又在国外,现一方在国内有固定住所的离婚该怎么办?
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离婚,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会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原告在中国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双方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四)涉外离婚诉讼中,我国的离婚法律文书如何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享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这里需要提示当事人注意二个问题:
一是对于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文书生效证明),最好提前在国内公证处做好相关公证,以方便到国外使用。
二是对于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很多国家法院都不清楚国内的调解书与判决书的区别,经常发生对调解书不予承认和执行。因此,当事人最好是要求法院出具判决书,在法院不允许的情况下,只能以开具文书生效证明的方式进行补救。
(五)涉外离婚诉讼中,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和裁定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然后,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以下情况,该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和执行: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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