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婚姻司法解释三的亲子鉴定规定
在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 果。其具体解释规定如下:“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 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 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 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我先谈谈本条规定出台的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化,生活也纷繁复杂,法律也得与时俱进。现代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观念也在发生与传统不同的甚至相冲突的变化。而百姓的法律意识也与日俱增,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随之而带来的家庭婚姻的案子中对亲子鉴定的也日益增多。有的为了维权,就必要进行亲子鉴定。比如有一案例,乙女与甲男于1996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2000年11月24日离婚。2003年5月,乙女生育一子丙。 2004年8月,乙女以其系与甲男所生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确认甲男与丙系亲生父子关系并请求甲给付丙的抚育费用。一审诉讼期间,甲男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也不承认丙是其亲生子。当时一审法院认为,丙系2003年5月11日出生的事实清楚,乙女提出乙女与甲男所生的主张,在庭审中,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丙系乙女与甲男所生之子的其他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本案如果丙确系甲亲生,甲为了逃避抚育责任,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也只能根据当时法律做出判决。本案如果发生在婚姻司法解释三实施之后,就能够公正公平处理此类案件,就能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非婚生子女增多,有的为了逃避抚养责任,根本不承认与其子女的血缘关系。而作为抚育孩子的一方,现在就可以用这个解释的规定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亲子鉴定和请求抚育费的诉讼。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这样的案例。甲与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女生一子丙。随着丙的生长,丙的相貌并不似甲,甲方于是单方鉴定,结论丙不是自己亲生子。这时甲提起离婚诉讼,并以鉴定结论为据对乙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对此没支持。如果现在,甲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当然此案中,如果丙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那是另当别论。还有在很多遗产继承纠纷案中,涉及到亲子鉴定。所以根据以上的案例和情形,婚姻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是有必要的。
我再谈谈本条解释的法理根据。本案解释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是相通的,其规定为“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也是主张方有证据形成了证据了锁链,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其次谈谈讨论稿与出台的解释规定差异。婚姻解释三在征求稿里的规定是,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
而在出台的时候作了变动,变动大的是第二款,在讨论稿时,只将非婚生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纳入解释,而在出台的时候,将生父母任一方、子女等纳入并统称为“当事人一方”,比如在抚育纠纷、赡养纠纷、遗产纠纷中,就有可能涉及到父、母、子女三方当事人,这样适用范围就扩大了,更好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谈谈适用问题。本条解释实施后,在今后的有关亲子关系及其与之有关的纠纷中,如果主张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自己的主张,即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否定,并且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就可以按照本婚姻司法解释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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