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人权代际的桥梁(二)
此外,在同样使用了“承认”(recognise)的义务条款中,列举了“行动计划的义务”(obligations of conduct)要比规定“结果的义务”(obligations of result)要有可行性也更规范。如该公约第12条第2款所列举的以下行动步骤:(1)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得儿童得到健康的发展;(2)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3)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疾病;(4)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够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这些义务比其他使用了“承认”的“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家庭权”、“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免于饥饿权”、“受教育权”等显然更具体更实用更重要,因此,它们属于国家必须尽最大努力加以立即或者尽快实现的义务。而且由于它们属于上文确认的核心的最低标准的义务,因此,对这些义务的履行不能以公约第2条第1款中的“最大能力”和“逐步达到”条款为借口而对其有所减损。
同样我们也可以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找到出各种形式的义务表达。第一表现为“确保”(to ensure)和“给予”(to accord or grant)的规定,如该公约第16条第1款“保证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和家庭权”和第7条“男女平等的投票权”等;第二存在“采取”(to undertake )的表述,如该公约第2条a-d项下的义务,还有公约第14条第1、2款关于采取措施消除对农村妇女歧视的规定;第三还有“采取一切适当措施”(to take all appropriate measures)的表述,如该公约第3条、第5条b项、第6条、第8条都有这样表述。在这三类义务中,第一类为国家必须立即行动的义务,因此也是可以诉诸司法裁决的;第二类义务需要国家采取某些特别的措施,因此也是可以提交司法裁决;最后一类因为需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需要时间上的期待,因此不适合于提交司法审查。[18]
如果对以上各种义务做进一步的理论归纳的话,可以从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两个方面将之划分为:第一类为“尊重”的义务,面对的是不需要国家采取行为就已经存在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义务;第二类为“保护”的义务,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其他人带来的权利侵害,是一种积极的义务;第三类为“实施”的义务,需要国家采取措施去实现法定的权利,也是一种积极的义务。[19]
对上述义务的条分缕析一方面使健康权的概念更加清晰,另一方面给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了导引。如果从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角度看,前者的履行较后者履行更容易为人判断,因此“尊重”的义务也就较“保护”和“实施”的义务更容易为司法所裁断。如果从两类积极义务的比较看,因为“保护”的义务指向的是权利侵害的第三人,而“实施”的义务指向的是具体的系统的政府行为,因此前者较后者就更具体更容易为司法所裁断。
以上分析可见,所谓第一代人权是可诉的而第二代人权是不可诉的观点,第一代人权表现为国家的消极义务,而第二代人权表现为国家的积极作为的观点,是一种简单的武断分类,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健康权无疑兼备了上述分类的共有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对健康权概念的分析,即对其健康最低标准确认和对其义务视角下的分类,使我们看到了健康权在沟通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之间的特别作用。
三、广义的健康权概念
如果说,对严格意义上的健康权概念分析使我们拉近了第一代人权与第二代人权之间的距离的话,那么广义的健康权观念将使我们看到了第三代人权与前两代人权之间的鸿沟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大。
如果说科学的进步可以使地球变小的话,那么类似传染病这样的灾难同样可以达到这个目标,尽管我们有时并不愿意承认这点。健康,从一个严格的卫生领域的概念,从一个涉及人道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渐被其他更多的社会目标所覆盖的过程,经历了一个内涵丰富化但是内容越加模糊的过程。上一部分的概念分析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健康权概念的社会化现象将使其作为一个人权概念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但是健康以及健康权似乎天生就是这样一个具有浓厚悖论色彩的东西。通则认为,科学使世界变小,而健康权偏偏昭示了这样的道理,传染病使地球变小。西方主流意识形态认为,全球化就是资本和贸易的自由化,也是政治的自由化,而健康权发展的历程告诉人们,全球化招致了南北差距进一步扩大,穷者越穷富者越富,使健康问题每况愈下。现代国际关系理论告诉我们,世界是强者的天下,弱者无外交,但是健康观念下的国际关系则告诉人们:现代传染病的穿透力也会使世界最强大的霸权一筹莫展,再严密的国门也有透风的时候,现实主义走到极端就是理想主义。
限于篇幅,本部分只对广义的健康权进行分析。人口的增长、经济发展、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新的疾病的爆发,都会威胁到公共健康,因此公共健康领域处于激烈的动态变化之中,与此相应,公共健康作为一个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中,作为人权的健康权也无法一成不变。当我们论及公共健康问题时,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大量的社会因素正席卷而来,它们包括:战争、暴力、贫穷、经济发展、收入分配、自然资源、减肥和生活习尚、卫生保健的设施、人口过剩和公民权利等。[20]健康已经不再是没有疾病和身体强健,作为人权的公共健康被使用于国际和国内。世界上大多数人们不再仅仅依靠于医药服务,而是更依赖于有效率的耕作、分配正义、确保国内和平、自然和环境的可持续的发展。战争、犯罪、饥饿、贫困、文盲、无家可归、侵犯人权等都给个人和总体的人口健康带来了很大的麻烦。也许一个医学教授希望安心于自己的疾病研究,并希望提出一种治疗疾病的方法。但是,大量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以及经济问题的出现,却使使健康问题空前复杂化,使社会问题“公共卫生化”[21].公共卫生社会化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是导致了这一概念更加不准确,二是使这个概念渗透了更多的政治或其他目标。但是,不可否认,公共卫生社会化也会带来人权观念的重大变化。如果不依靠民主制度仍然可以带来经济发展的话,那么公共卫生的严重恶化就使人们发现,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的双引擎拉动才行,既需要对第一代人权的尊重,也需要对第三代人权的承认。坦桑尼亚总统尼雷尔从第三世界发展的切身体验指出:“自由与发展如同鸡和蛋一样是密切联系的。没有鸡你就没有蛋,没有蛋也就没有鸡。类似的是,没有自由就没有发展,没有发展你就很快失去自由。”[22]如果说尼雷尔的出发点是发展中国家的话,罗斯福总统的见解可能更有说服力。在1941年,罗斯福总统在议会发表的“四大自由”的咨文中就指出:自由不仅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恐惧的自由,而且包括免于匮乏的自由。在1944年给议会的咨文中,他进一步指出:“没有经济的保障和独立,就没有个人的自由”[23].因此,在人权领域中,代际之间的鸿沟不一定必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缩小,但是重大传染病事件甚至环境问题却会产生这种意想不到的效果。日渐严重的爱滋病问题,除了需要动员社会的经济资源以外,还使人们日渐认识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缺少只会加剧已有危机。因此人权的 “代”本身并没有等级高下之分,前一代人权并不必定比后一代人权重要,后一代人权也并非意味着比前一代优越。[24]这个道理被领悟,竟然是以爱滋病这个人类沉重的灾难为代价!这很有西谚中“通往地狱的道路是善良的愿望铺成的”所折射出的另一层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