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
论 文 摘 要
2001年,新的婚姻法出台,增加了关于的禁止性规定。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它从过去被人们认为的“家事”走向社会干预层面,显示了社会的一大进步。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家庭暴力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爱害者长期精神紧张,忧虑和恐惧。特别是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伤害更大。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的不安因素。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家庭暴力存在的状况,充分认识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意义,对几千年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的“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 “清官司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和许多人们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错误观点,必须给予强力的反击,针对其自身具有的特殊性,找出解决的办法,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使我们远离家庭暴力,建设美好生活。新《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对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事件,也可以依法理直气壮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 妇女 家庭暴力
进入二十一世纪,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时代文明进步的需要,我国修订出了新的《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的婚姻法更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总则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于劝阻、调解。对正在施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于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于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它从过去被人们认为的“家事”走向社会干预层面,显示了社会的一大进步。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幸福,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生活并非我们想象的完美和幸福,家庭战争更是充斥着人们婚后生活的每一个空间。最后,人们不得不黯然走上分道扬镳的道路。是什么原因使同床共枕的夫妻成为陌路人,一个非常触目惊心的答案:家庭暴力。来自婚内的家庭暴力,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关注。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该做些什么 ,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热播,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现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锁妻会阴案,到暴打致妻子鼻青脸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正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而遭受暴力的多为女性。 联合国大会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界定对妇女暴力为“任何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生理上、性或心理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或使妇女遭受痛苦的行为,包括这些行为的威协,强迫和武断性的剥夺自由,不论发生在公开场合或发生在家庭中,都是对妇女的暴力。”如何预防、遏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1、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家庭暴力在我国现阶段家庭领域也存在,而且比较严重,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我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手段越来越残忍,令人发指,由家庭暴力引发的不断发展性案件也逐年增多,据司法部门反应,家庭暴力是婚姻和家庭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妇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必须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3、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导致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新婚姻法实施前,1980年的《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分别对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家庭待罪、虐待家庭成员、受虐人要求处理的等情况做了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此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原有的这些惩治家庭暴力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解决因暴力引起的一系列问题的针对性不强。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开始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提出了家庭暴力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需求。而修改后的《婚姻法》尽管增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还是没有明确规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其一定原因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上种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详和的生活港湾,他们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相亲相爱。但现实生活中,一种与理想截然不同的现象-----家庭暴力却时有发生。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主要原因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城市也同样存在。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 之间,而且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即多数施暴者只有在自己的家里才会使用暴力。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许多受害者在遭受暴力以后,不是寻求社会、法律的帮助,而是在人前隐瞒真相,强颜欢笑。再加之,几千年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的“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使许多人们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并错误地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破坏家庭关系,更重要的是触犯了法律。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家里发生的事都是家务事,应在家庭内部解决。对家庭暴力这样已经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不少人至今还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一些执法人员也以 “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案件过问 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