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案例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某曾与被害人戴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2年1月11日两人吵架, 被害人提出分手,被告人未同意,29日被害人写信给被告人要求分手。2月5日凌晨5时许 ,被告人欲到被害人家,准备继续纠缠,后在途中发现戴,即将其强行拉进自己的车内带至某宾馆508房间,对戴进行虐待后发生了两性关系。
嗣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该房间内睡至中午11时许,二人又发生了一次两性关系。下午3时许,被告人的妹夫打电话叫其到小水产市场拿水产,二人乘被告人的车子到小水产市场,期间被害人在车上等被告人。后二人又回到该房间一起吃晚饭,饭后二人又发生了一次两性关系。后由被告人驾车送被害人回家,途中因车子没有后牌照被警察拦住,等处理完后,经被 害人家属的要求,被告人将车开到孔浦停车场等戴的表弟来接戴,后被抓获。
对于本案的整个过程,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讲法基本一致,在发生两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没有反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是自愿的,而被害人陈述虽然没有反抗,是为了顺从被告人,心 里是不愿意的。
二、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先采用暴力手段将戴某某拖到车上,并强行带至宾馆,非法剥夺了戴某某的人身自由;在控制了戴某某后,又 多次对其实施奸淫,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某将戴某某拖到车上,并强行带至宾馆的目的是为了不与被害人分手,并不是为了扣押或者拘禁被害人。而其先用暴力手段殴打被害人,用烟蒂烫被害人,对被害人的心里造成了一定影响后,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虽然被害人没有反抗,但这并不影响其违背妇女意志的实质,因此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构成强奸罪的必备要件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要从实际情况来分析。开始被告人将戴某某带走并采用卡喉咙、打巴掌等手段进行虐待,是因为戴提出分手,被告人不同意而引起的,并不是为了奸淫的目的。虽然被害人说发生两性关系心里不愿意,但并没有实际的行动,从事实来看,发生两性关系时没有进行反抗,在有逃跑及报案的机会时,也未采取行动。在中途,被害人与其家里人多次打电话联系,案发是由于被害人家属的报案引起的,而家属报案时被害人正与被告人在一起。且根据有关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因此,从本案的事实来看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难以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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