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的犯罪,对于公民人身及公私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对抢劫罪在数额或情节上没有作限制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根本无须考虑财物的数额及犯罪情节。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要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使用轻微的威胁或者暴力,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抢少量财物的,不能按犯罪处理。
2.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所使用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因为此时杀死被害人的目的是占有财物,杀人是夺取财物的一种手段,是抢劫罪构成中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行为。如果既将杀人行为另定为故意杀人罪,又将其作为抢劫罪的暴力手段,就会对一个行为重复处罚,很显然是不适当的。为了继承财产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谋取被害人的钱财而先将被害人杀死,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抢得财物后,出于灭口、报复或其他动机将被害人杀死,或者杀人之后起意占有死者生前财物的,因杀人并非劫得财物的手段,杀人行为也就不再是抢劫罪构成的一部分,此时,应另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3.正确地认定转化的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刑法第269条,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就不发生适用第269条的问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未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就刑法第263条第1款规定的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而言,以是否实际抢得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虽然抢劫行为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刑法将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表明其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侵犯人身只是占有财物的手段。因此,不能以人身权利是否被侵犯为标准。对于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只要抢劫行为具备其中任何一种情节,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视为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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