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成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千万元债务私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单独一方所负的债务。这种夫妻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既可以发生在夫妻登记之前,也可以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按结婚时间划分;二是按双方是否达成共识为标准;三是按债务的性质为标准;四是按个人债务的内容和成因来划分。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通过不懈努力,成功促使一宗案件的被执行人(beizhixingren)自动履行完毕1800余万元债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1月5日,海南一中院依据海南省高院(2008)琼民二终字第55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于某申请执行琼海瀚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该判决判令瀚海公司返还于某1500万元及利息。但因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被执行人(beizhixingren)一直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
海南一中院执行局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瀚海公司唯一的土地和房产已被外省法院执行处理,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但是执行人并未放弃,后经多方努力,终于查到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一个关键账户。虽然该账户没有存款,但是考虑到该账户对案件的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执行人员果断地将其冻结。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因无法开展经营活动,十分焦急,只好请求法院解冻账户。同时,被执行人为了尽快使其账户解冻,不得不筹措资金偿还了申请执行人1500万元本金及150万元利息,但对于另外的200余万元的罚息却不愿支付。为了彻底了结纠纷,海南一中院又数次召集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试图通过执行和解结案,但终因双方矛盾尖锐、意见分歧太大,致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由于无法达成和解,执行工作再次陷入了僵局。
海南一中院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进展,执行局局长亲自带领承办人都琼海与被执行人瀚海公司沟通协调,要求瀚海公司想方设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以维护企业的信誉和形象,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建议瀚海公司应积极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争取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在协调过程中,一中院法官耐心倾听被执行人的陈述,了解矛盾的根源,对瀚海公司负责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之以法,推心置腹地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经过一番努力,被执行人有所触动,态度有所转化,表态愿意自动偿还全部债务。至此,被执行人自动偿还了剩余的200余万元罚息。本案债务本金及利息共 18758921元已全部自动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本案得以圆满执结。(完)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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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依据《婚姻法》及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折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4.夫妻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离家出走所需的日常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被告挪用公款,该款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理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是合情合理的,如有证据表明被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那表明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应双方共同偿还,如触犯《刑法》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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