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疗纠纷私了要追责医疗机构不得销毁病历资料
“2006年发生医患纠纷509起,2007年589起,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40%左右医患纠纷引发为群体性事件。”副省长郭开朗在全省整治医疗纠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说。为此,省综治办、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等专门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打击“医闹”、医疗纠纷界定和处理程序进行了规范。
半数以上纠纷责任在院方
卫生厅在调查中发现,因责任心不强、业务技术水平不高、医患沟通效果不良、管理不到位、处理投诉方式不当等医方因素而导致的医疗纠纷占纠纷总数的54.62%,其中三分之二是因为院方服务态度和医患沟通不当引发的。
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政法委、省综治办牵头,省维稳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参与,共同研究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定打击“医闹”和破坏正常医疗秩序的治理措施。省卫生厅党组书记肖策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卫生部门主要是抓内部管理,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医德医风、服务态度问题。
“医闹”界定谁说了算?
“当复杂纠纷调处程序中患方仍不满意,又不同意走其他途径,出现聚众闹事、打横幅、堵大门、故意损害公共财物、停尸等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行为,即升级为医闹纠纷处置。”肖策群表示,此时由警务室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即启动《湖南省医患纠纷处置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各种违法行为,防治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医疗机构向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第三方调处机构报告,第三方调处机构及时派人到达现场继续参与处理。“当然,如果是由于患者家属因情绪不冷静引起争执,不能认定为‘医闹’。”肖策群说。
科室私了大型医疗纠纷违规
对于医疗责任事故的认定,肖策群介绍,直接诊治造成病人损害的医护人员及在现场的并应负责任的上级医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当事科室科主任、护士长负有相应领导责任。如事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院长、主管院长应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对于大型医疗纠纷采取私了方式解决,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科室责任。”省卫生医政处处长陈卫红说,由医院处理的医疗纠纷,责任人的认定及处罚意见,最终由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
医疗机构不得销毁病历资料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患者及其亲属;不得非法限制患者及其亲属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侵犯患者及其亲属合法权利的行为。”肖策群说,患者一方参与医疗纠纷处理人数较多时,医疗机构应当引导患者推选3至5名代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患方共同做好相关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和有关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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