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登记、审查、核查、确认
企业之所以进入破产,是因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每个破产案件,对债权审查确认工作都是破产案件基础工作,只有这个工作做好了,其他工作才能很好的开展。
如何做好审查确认工作,有八个阶段:第一,接受债权申报,包含两个问题,一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都必须依法申报。二是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时仅限于形式审查。第二,登记造册,要严格忠实于债权人的申报。第三,审查债权,按照债权审查原则,对申报债权逐笔进行公正的实质审查。第四,编制债权表。第五,归档。第六,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七,如果有异议提起诉讼。第八,没有异议,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这里有几个概念,第一,债权人会议是“核查”,管理人是“审查”,也就是说,管理人审查的债权,编制的债权表需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最后一经出现问题,责任是由管理人来承担,债权人会议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如果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只能提起诉讼。债权人对债权核查过程中不适用表决程序,因为债权人彼此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债权人有异议,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对自己债权有异议,只要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之前都可以提出异议。二是对其他债权人债权有异议,要求在一定时间内要提起异议之诉,如果规定时间内没有提起诉讼,管理人复核后认为没有错误,就认为是没有异议。
关于异议之诉,分几种情况,第一,债权人如果对自己债权提起诉讼,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是债权人和原来债务人,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由管理人作为债务人诉讼代表参加诉讼。第二,提起对其他债权人债权异议的诉讼,将受到异议的债权人以及原来债务人均列入被告。第三,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债务人作为原告,受到异议的债权人作为被告,可以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管理人不得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需要时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