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实务和疑难问题
1、重整的法律适用
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是以破产清算为主线规定下来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仅适用于某一个程序的情况下,统一适用于破产的清算、重整、和解全过程。
2、重整和重组的区别
第一,重整简单讲手法和重组是差不多的,但其最大差别是重整是在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是按照一定程序规则严格执行的。重组是利益相关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重整工作中,由于是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所以并不完全取决于个各利益相关方的协商一致,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部分权利人不同意,程序照样进行。二是即使债权人会议对债权人没有通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批准。
第二,重整比重组更容易成功,重整是破产程序,破产程序首要功能是保护功能,在重组过程中,不可能享有选择履行权,在重整过程中《企业破产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担保权人权利行使受到限制,而重组程序中没有这样限制。
第三,在重整程序中,因为重整是破产程序,相关财务费用自进入破产程序那天起停止计算,这样不仅解决了财务费用,而且也能提高与有关方面谈判的效率和效果。
3、“强制批准”的目的
“强制批准”主要是起威慑作用,目的是让各利益相关方在提出自己利益诉求时更加务实与理性。
4、重整期间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期间是指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到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时间,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以后叫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包括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期间内。
5、管理人的核心工作
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要做的核心工作是和有关各方进行协商、谈判,并根据其结果编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编制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有一个核心工作,就是选切割点。切割点的选择要求重整程序当中的清偿率实质性要高于清算清偿率,低于重整价值。
6、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程序
破产法规定可以分不同表决组进行表决,在不违反法律关于公平公正基本要求下,分组有利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另外,在表决组表决的时候,一次表决不行可以再次表决,仍然不能通过的,可以进入强制批准。
强制批准必须要掌握几点,第一,强制批准的理念是起威慑作用的,用的时候要审慎。第二,如果表决组全部都没有通过草案就不存在强制批准问题。第三,使用强制批准时,要保证案件是公平公正的。公平更多侧重于实体内容和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核心内容侧重于程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