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计划法院裁定批准后效力问题
重整计划草案是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制定,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如果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那么这个重整计划由法院出具裁定。如果债权人会议讨论没有完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那么对这个草案,法院行使强制批准。
对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存在争议的。大多数人认为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理由是:第一,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法院裁定通过的重整计划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有约束。第二,从其他国家的破产法看,都明确规定,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有强制执行效力。第三,法院既然已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情况,是公平、公正的,这时候已经赋予了它效力,无需再另行起诉。
极少数人目前还坚持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错误观点,他们认为《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不执行或者不能够执行有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经过申请应该对债务人裁定宣告破产。他们认为裁定是宣告破产,而不是强制执行,所以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这种理解是对《企业破产法》条文的误读。该条文讲的概念是,因为分不同对象,破产重整计划和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可能会涉及很多利益主体,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债务人自身,因为破产程序追求的核心价值理念就是排除个别清偿和个别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允许对债务人进行个别民事执行程序,显然就违背了《企业破产法》制度设立初衷和追求的排除个别执行的价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