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流程管理的阶段和实务
一般破产案件的流程管理可分三个阶段定标、定责、定人。进入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破产案件的流程管理可相应参照实施。
1、立案阶段。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要件审查和实质要件审查,尤其是指定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重要环节都在此阶段明确,通行的法院内部立、审分离的管理模式在破产案件中就显得不相适应。该院认为,接到破产申请后,立案部门应仅就是否具有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主体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如无不妥则登记并立即将案卷转交审判部门,由审判部门负责人指定主审法官及破产程序官审查,并由主审法官裁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立案部门,如果裁定受理的则由立案部门分配案号进入审理程序。
2、破产清算阶段。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即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在此阶段涉及较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财产处置。破产程序官负责与管理人的公文往来及日常指导,对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予以考评和衡量,并备案待查;在有实体问题需法官裁定时,做好准备工作并安排合议时间提请合议庭裁定;安排制定审理进程,由法官审批后执行。此阶段应注意两个实务问题:一是破产申请受理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在实践中,涉及地方利益时,异地法院迫于压力拒不解除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程序。对此可凭破产受理裁定直接由破产受理法院作出解保裁定,到相关部门解除保全措施,相关部门应当配合;二是处置破产企业资产尤其是不动产时,清算组或管理人利用评估、拍卖中的漏洞,采用高值低评、多次流标的手段压价从而从中获利,而法院限于专业知识壁垒无法控制。对此,该院认为,法院可以降低对管理人的评价,必要时收回其权力,由法院主导评估、拍卖,以维护债权人权益。
3、破产终结阶段。破产分配裁定的执行应由破产程序官拟定受偿顺序和手续的交接,一般为可受偿债权人在管理人处取得受偿具体方案,再持该方案到法院由程序官确认后由管理人执行。在本阶段应注意破产企业的银行户头问题。破产企业可能存在数个甚至数十个银行户头,在破产清算时需一一查封,而在破产财产处置完毕后,这些银行户头将汇总销户。但由于多数破产企业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