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流程中应建立的几个制度
1、公文交换制度。在破产案件中,因要请示、回复、协调的各种事务众多,往来公文繁复,须建立公文交换制度。可由法院事先制订统一的文本格式并实行公文登记制度,交叉对应文号,做到来文对复文,每文必复,而不必回复的通知类公文则分类另编。
2、日常管理制度。破产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程序官应阶段性地制定破产工作计划,由法官审定后编制成工作日志,注明预定完成项目、预定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未按期完成原因、突发性事件等。可促使程序官努力完成工作,并可作为管理人的考评依据。
3、协调联动制度。破产案件中事务众多,涉及方方面面关系较多,且充满不可预见性,因此在审理中须建立联动机制。在法院内部协调的,应预先定职定责,如送达、调查、保全等确定由主审法官的专属书记员或助理配合,无专属书记员或助理的,由合议庭书记员配合;评估、鉴定、会议安排等由相关部门人员配合。涉及外部协调的,以要协调的部门的级别为标准,由法院相应级别法官、庭长、分管院领导协调,需请示上级法院协调的及时汇报。
4、汇报合议制度。破产案件中,程序官负责主要程序工作,但实体的裁决,重大事项的决定、突发事件的处置由主审法官及合议庭决定,因此,须建立定期及不定期的合议汇报制度。定期的合议汇报便于合议庭了解案情进展,监督案件过程,调节工作计划;不定期的合议汇报解决需裁决的事项,研究解决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