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崔某某涉嫌合同诈骗300万,成功取保候审
一 案件背景
中航工程建设公司与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理工花园项目”劳务分包协议,中航公司收取了该劳务公司的28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因该劳务公司后得知并没有所谓的理工花园项目,遂找到中航公司和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要求退还劳务公司的280万工程质量保证金。中航公司和公司副总经理朱贤平均称他们也是被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崔某某骗了,他们给了该投资管理公司300万保证金。劳务公司和中航公司一起到成都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报案指控崔某某合同诈骗 300万元。
二 案情简介
崔某某,男,汉族,1955年生,高中文化,四川某投资管理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2年7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控告人向公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有:崔某某所在的某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建设方和中航公司签订的《理工花园项目施工合同》、《财务收据》:收到中航公司300 万工程保证金,开票人王佳,上面盖有投资管理公司财务专用章。据办案民警口头介绍,他们委托鉴定机构对公司的财务章和收据上的财务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二者是一致的。
三 办案经过
(一)会见嫌疑人,全面了解案情
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申请会见,但办案警察说他们要陪同会见(这在意料之中),但他们目前在外出差。律师除了耐心等待之外,每天都给办案警察打电话催促会见事宜。在超过法定安排会见的48小时后,律师每天都是办案警察所在部门找其领导反映此情况,希望领导安排其他警察陪同会见。由于去了好几次了,该领导有点不好意思。就当着律师的面给承办警察打了电话,说你们先把其他工作放一放,明天陪人家律师去会见。虽然是公安机关违法了,但是律师还是礼貌地向该领导表示了感谢。作为刑事律师代表老百姓面对公检法等强权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遇到一些不公正待遇,受了一些委屈,但为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尽可能不与他们发生正面冲突,只得巧妙周旋。
在成都市看守所正式见到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前,律师从办案警察处得知控告人提交的控告证据后,初步感觉对犯罪嫌疑人崔某某非常不利。因此,在见到崔某某本人时,律师想重点向其核实这些指控证据的真实情况。律师见到崔某某本人时,崔某某在成都市看守所已经是第5天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失眠让崔某某看起来很苍老。崔某某见到律师很激动,说自己没有骗过任何人,是被冤枉的。律师知道嫌疑人见到亲属委托的律师就像见到亲人一样,但律师首要的工作是安抚,得先让崔某某的情绪稳定下来才能更好的讲清楚事实、理清楚思路。律师亲切地对崔某某说,你慢慢说,我们可以会见1-2小时。通过崔某某的陈述和律师的穿插询问,崔某某陈述的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800万元,其占60%股份,系公司董事长。2011年,崔某某代表该公司和成都理工大学领导们经过多次磋商,理工大学领导口头初步同意由该公司对其12万平方的“理工花园”住宅项目开发建设。该公司因没有巨额资金开发,就需要找合作方共同开发。后通过该公司财务总监段某认识了中航公司的副总经理朱某某。朱某某说他所在的中航公司是军队企业很有实力,正在找项目,可以与合作。朱某某说公司与中航要签个协议,他好回北京总部汇报,总公司好拨款过来。于是该公司作为建设方和中航公司签订了《理工花园项目施工合同》,由中航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同时朱某某还说让该公司也给他个职务,他方便做事,最后该公司给了他常务副总的职务,并让他专门负责理工花园项目。后来朱某某说中航公司总部要派人来公司考察,但公司的办公室场地太小了,影响公司形象,影响总部对公司的投资信心,需要换个大一点的办公场所。朱某某说你们公司这么信任我,以后我们就是一家人了,我也要为公司出点力,公司现在困难,我私人出点钱给公司暂时用着。隔了2、3天,朱某某和他的司机(姓向)一起拿来50万,朱某某说他留下2万用,这48万先暂时给公司用,当时有几个朋友在场,崔某某就把这48万元收下了并表示这是公司借朱某某私人的,以后公司赚钱了一定归还,但没有办理任何书面交接手续,当时公司总经理白某某也在场。后公司将这笔钱全部用于更换办公地点和办公设备等。
后理工大学领导口头通知泰合公司,理工花园项目取消了。因当时中航公司也没拨资金过来,公司便口头通知中航公司解除了合同。崔某某坚称从未收到中航公司300万工程保证金,也未出具给300万的财务收据,公司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开票人王某。认为这张300万的收据是伪造的。
律师还专门向崔某某核实了收据上公司财务专用章的事情。崔纪川承认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平时都是放在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但同时辩解:自己经常和朱某某一起跑项目,经常在一起,一定是朱某某趁他不注意,偷盖的公司财务章,现在来陷害他。
(二)刑事拘留阶段积极同侦查机关办案警察沟通
在办案警察的陪同下,第一次会见完了崔某某,用于大概一个半小时。办案警察还真不错,中间没有任何打断,就律师和崔某某在谈案情,他在一边坐着很认真地听。当时就感觉办案警察还是很公正的。由于侦查阶段律师不能调查取证,因此,在会见完崔某某后,律师向办案警察提出,希望侦查机关去核实崔某某所陈述的48万的去向问题。警察表示,他们会去核实48万的去向的。
另外,律师向办案警察提出了对该案的重大疑问。1、48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朱某某将48万元现金交给崔某某时,却不要求崔某某出具任何书面交接手续。虽说当时有证人在场,但是还是非常不合情理。2、该投资公司出具的300万工程保证金财务收据上是开票人并不是该公司员工,根本不能排除该财务收据被伪造的可能。3、朱某某自称给崔某某的300万元都是现金,但是朱某某代表的是中航公司,崔某某代表是投资管理公司,都属于“公对公”,这么大数额的交接应该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办案警察虽表示控告人的指控存在疑问,但是认为崔某某及其家属还是尽快想办法筹钱,争取宽大处理。
四 办案效果
8月10日侦查机关报请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同日,律师也向该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逮捕的律师建议书》重点论证了该案存在的几个重大疑点。8月1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同日晚8时许,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从成都市看守所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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