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致残外国人何种标准受偿?
我国目前有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并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外籍人士的赔偿标准。因《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这里都规定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里也规定了当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赔金可以按住所地标准。但该规定所设计的赔偿人范围不是外国人。由于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尚存很大差距,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有限,所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是比较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