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虽有凭证却不是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许多劳动者误将应聘表、录用通知书、就业协议书、劳务协议当作劳动合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录用通知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案例 秦婷经过层层选拔,进入了一家公司的录用名单。招录负责人按照公司的内部规定,向秦婷发放了一张录用通知书。秦婷随即持录用通知书,到公司办理了入职手续。三个月后,公司却突然要将秦婷辞退。秦婷认为公司所发录用通知书的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所需的内容,其效力等同于劳动合同。在不具备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公司无权单方作出如此决定。
点评 秦婷所持录用通知书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无权以此抗辩。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想与某个特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如果劳动者同意入职,公司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反之,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入职,则录用通知书自然失效。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通知书中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使录用通知书失效,也可以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在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有冲突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依据。
劳务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案例 一家公司与刘虹约定在每天上午8时前,自行设法负责发送完6个小区内牛奶的劳务,每月报酬1200元,期限为两年。刘虹认为反正是出力赚钱,当时根本没考虑合同中提到的是劳动还是劳务。刘虹怀孕后向公司提出带薪休假3个月。不料公司表示,刘虹不能带薪休假,因为公司和她签的只是,而不是劳动合同。
点评 的确,只有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才必须给予职工相关福利待遇,劳务关系中则不存在。虽然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共同之处都是一方提供劳动,但两者有着诸多区别。主要在于: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报酬,而不论成效如何。在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是按照需方的要求进行工作,劳动者只有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才能获得报酬。同时,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完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则只提供劳务服务,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应聘表不等于劳动合同
案例 姜丽到一家公司应聘图书管理员岗位,并同时根据公司要求填写了应聘登记表,“薪酬建议”一栏载明:900元/月。不久,公司突然决定将姜丽辞退。姜丽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应聘登记表就是一种书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合同而支付两倍工资问题。
点评 应聘登记表主要是用于反映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聘任意见等内容,并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其内容也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更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用工事宜达成的合同,因而不能认为是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公司应当补偿姜丽10个月的工资9000元,并支付姜丽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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