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中需强调哪两个政策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它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需强调的两个政策问题:
(一)有关计费依据的规定
1、企业保险费计费依据
2000年7月—2001年6月 企业以上月实际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计费依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001年7月—2004年3月 企业以上月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全部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2004年4月至今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费依据
职工以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之和作为缴费基数。由经办机构核定,照核定单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