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与处罚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出境的行为。
一、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标准的应当立案:
1、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的;
2、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 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 上述原料或配剂以外其它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
二、 数量大,按照法律规定应加重处罚的情形:
1、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0千克以上的;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的;
2、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0千克以上的;
3、 乙醚3000千克以上的;
4、 其他原料数量大的。
三、 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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