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产权调换及拆迁补偿的规则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法律要求:
1. 拆迁人是安置房的所有权人。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所以,作为拆迁人来讲,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被拆迁人,其首先要对供调换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否则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权调换”。
2. 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在产权调换中,调换房的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被拆迁人的利益,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3. 以房屋市场评估价为计算差价的依据。
由于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在面积、位置、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实行产权调换的,必须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规则:
补偿规则将按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实施,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规则要求宅基地拆迁户均补偿面积控制在100-150平方米。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拆迁处负责人洪生刚介绍说,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材料和装修投入等花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确定,额度大约为每平方米400到700元。
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0.3亩,即200平方米计算。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价或定向安置房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