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的审判及拆迁的政策法规
一、原则和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湖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非旧城改造项目)
1、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审批的用地红线图;
2、用地测量图;
3、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四公顷以内);
4、规划部门审核的平面布局图;
5、发改委意见;
6、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应提交用地批准文件);
7、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供土地征收补偿到位证明文件。
拆迁政策:
一、广州市征地拆迁立法现状
广州市征地拆迁立法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发展变化的,并不断地调整和发展以适应不同时期客观现实的需要。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法律体系,即包括土地征用政策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征地拆迁行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政策法规成为指导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据,在我市城市建设中功不可没。
但毕竟广州市大规模的城市拆迁是从1997年才开始,因此,政策法规研究也相对落后。在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管理、操作性强的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及相应的配套规范不尽完善,随着我市市政征地拆迁规模和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就造成了征地拆迁工作不规范,城建工作难以推进,社会矛盾激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成了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不可逾越的问题。
二、前期审批手续不完善导致遗留问题多
目前我市市政征地项目的审批手续多不完善,有的红线尚未划出就开始实施征地,而污水项目则根本没有红线,实施拆迁多是依靠施工图。因而导致大部分被征地单位不予配合,很多情况下只能采取借地的方式。采取借地方式,只要就借地范围、借地时间、借地单价协商一致就可以施工。但采取借地方式却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因为市政工程多为永久性设施,施工完成后很难按原状退地给对方,比如污水项目中,施工多为在被借地范围的地下敷设排污管道,在地上进行绿化。虽然表面上看地上没有什么设施,但实际上敷设了管道的地上范围也是不能使用的。即使被借地方接受了退地,实际上其再使用这块土地的权利已经无法得到保障。而有些项目则是在借地范围内的地上设置了永久性设施,如地铁二号线项目赤岗站地铁公司借用某工程队的土地,约定借用期限为三个月,用后退回。但地铁施工完毕后该工程队拒绝接收土地,理由是该土地上设置了地铁出入口、沙井等设施,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并以此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地铁公司继续按原标准支付借地补偿费,直至将地上所有设施拆除后按原状交地。这就造成矛盾,因为对于工程队而言,地铁公司未经其允许在其土地上设置了永久性设施,导致其不能正常使用,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而对于地铁公司而言,地铁出入口、沙井等设施是经规划部门验收合格的永久性设施,不可能拆除,而如果该工程队一直不肯接地,则地铁公司可能要无限期地支付借地费,这将是巨额的。因此,如何平衡双方的利益就成为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