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时的注意事项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生命健康权是什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具体区分包括生命权,即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不仅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身体权,凡直接伤害公民身体的,要承担有关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
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具有最高价值,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生命一旦丧失,任何权利对于受害人而言均无价值。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生命安全。
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有两层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
人身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的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身体伤害一般带来两方面的损害:因医治身体伤害而支出的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耽误工作而养活的收入,其赔偿也就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两部分。医疗费包括因直接治疗伤情而支出的全部必要的医疗费用:医药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必要的交通费、护理费等。误工费指受害人因受伤而不能工作或劳动而损失的收入。误工费不是按受害人实际收入情况计算,而是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的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包括因伤残所失去的收入和解决致残后生活困难所需要的费用。受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3.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生活费。
残疾赔偿金包括因伤残所失去的收入和解决致残后生活困难所需要的费用,受害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三、赔偿注意事项
(一)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二)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三)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四)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五)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六)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