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

2014年07月17日13:2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我国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生命健康权,是妇女重要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妇女的生命权是妇女生存和从事工作的基础。健康权,是妇女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国家的刑法和其他法律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作了强有力的保护。

  (一)禁止溺、弃、残害女婴。溺婴指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一切犯罪行为。弃婴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将婴儿置于无法生存的境地的犯罪行为。残害婴儿指对婴儿实施伤害、致残的犯罪行为。一般说来,受害婴儿,多为女婴。此类犯罪行为均违反法律, 应按刑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产生歧视和虐待妇女的被法律禁止的 现象,大多是丈夫、公、婆等人的重男轻女和无后为大等封建思想的反映;也有人误认为生儿生女,生育的责任全在妇女。歧视、无事生非、旁敲侧击、甚至打骂、从精神至肉体上予以摧残、虐待。严重地对母亲和女婴一起加以摧残。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在某些地方,一些犯罪分子或巫婆、神汉,利用一些妇女的迷信心理,采用占卜、算命、指点迷津,伪称迷信的妇女需要他们所指点的方法和途径,方能免灾去祸,诈骗钱财;并以捉鬼驱鬼为名,摧残生理、心理有病的妇女或奸淫妇女;或用暴力手段,折磨残害妇女,直至精神失常甚至死亡,可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四)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刑法对虐待罪和遗弃罪均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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