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特殊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生命健康权,是妇女重要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妇女的生命权是妇女生存和从事工作的基础。健康权,是妇女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国家的刑法和其他法律对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作了强有力的保护。
(一)禁止溺、弃、残害女婴。溺婴指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一切犯罪行为。弃婴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将婴儿置于无法生存的境地的犯罪行为。残害婴儿指对婴儿实施伤害、致残的犯罪行为。一般说来,受害婴儿,多为女婴。此类犯罪行为均违反法律, 应按刑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产生歧视和虐待妇女的被法律禁止的 现象,大多是丈夫、公、婆等人的重男轻女和无后为大等封建思想的反映;也有人误认为生儿生女,生育的责任全在妇女。歧视、无事生非、旁敲侧击、甚至打骂、从精神至肉体上予以摧残、虐待。严重地对母亲和女婴一起加以摧残。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在某些地方,一些犯罪分子或巫婆、神汉,利用一些妇女的迷信心理,采用占卜、算命、指点迷津,伪称迷信的妇女需要他们所指点的方法和途径,方能免灾去祸,诈骗钱财;并以捉鬼驱鬼为名,摧残生理、心理有病的妇女或奸淫妇女;或用暴力手段,折磨残害妇女,直至精神失常甚至死亡,可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四)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继承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刑法对虐待罪和遗弃罪均有明确的规定。
相关阅读:
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理论
生命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理论 人的生命健康、劳动能力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它既是人的生命的外在载体,又是生理机能,各种器官的有机组合,是其能正常进行各种社会交往的最基本保障。因此,当身体受到侵害时,其在精神上往往受到巨大的压抑、愤恨等痛……[更多]
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及立法观点
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及立法观点 日本民法明确规定了身体受到伤害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我国台湾民法亦明确规定了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和死亡受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享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我国最高人……[更多]
我国从哪些方面对健康权权利实现保障
我国从哪些方面对健康权权利实现保障 健康权的确立在于使权利主体实现健康利益,健康权标准的确立在于为包括国家在内的义务主体实现健康权利提供一定的准则或监督标准。由于不存在统一的健康标准,健康权的标准更是不确定的。如果从动态的视角考察如何建设健……[更多]
我国哪些法律对公民健康权及损害赔偿进行规定
我国哪些法律对公民健康权及损害赔偿进行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产品致人损害,造成死亡的,还应支付抚恤费;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民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受到的损失、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