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罪根源的复杂性对死刑威慑力的限制
【死刑】犯罪根源的复杂性对死刑威慑力的限制
死刑具有威慑力并不能说明其本身具有强大的威慑效果。事实上,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并不因为其本身的严酷性必然赋予其强大的威慑力,也就是说,刑罚的严厉性与其威慑力并不必然地成正比例关系。因为在严厉性转化为威慑力的过程中会掺入一系列的客观因素,我们把这些影响死刑威慑力发挥的客观因素称为变量。
犯罪根源的复杂性就是变量之一。说到犯罪的根源,我们知道,犯罪,尤其是那些严重的暴力犯罪,必然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贫困是促成抢劫与盗窃等财产犯罪的重要因素;男女比例失调、婚姻家庭关系不和谐、教育程度发展不平衡是滋生性犯罪的温床;行政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检察力度较小促成贪污腐败;生存资源分配两极分化却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是诱发各种暴力犯罪的根源等等。清末伟大的法学家和律政改革家沈家本指出:“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罹刑纲,求世休和,焉可得哉?”沈家本还在考证明太祖朱元璋严刑峻法而收获甚微的历史事实后得出:“上之人不知本原之务,而徒欲下人之不为,非也。于是重其刑诛谓可止奸而禁暴,究之奸能止乎?暴能止乎?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
英国功利主义大师边沁也曾经典地说:“处于缺乏必要生存条件的人,为获取生存条件而犯罪的冲动是根本无法阻止的。只要这一冲动尚存,凭借刑罚的恐怖对其进行遏制就完全是徒劳的,几乎没有什么刑罚手段更甚于饥饿,没有什么手段能显示出发放救济品那么大的效果。制止贫困所引起的犯罪唯一有效的方法在于向需要生存条件的人提供必需品。为了满足人的性欲,立法者的首要任务是便利婚姻,允许离婚,并对卖淫现象持宽容态度。”因此,对于一些财产犯罪,解决途径不是以死刑等重刑予以威吓,而是要改善其生存空间。犯罪人在朝不保夕的生活状况下不会畏惧任何刑罚,因为生活带给他的已经是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对于这一类在社会环境逼迫下的犯罪,犯罪人以持续的犯罪行为宣告了死刑具有强大威慑力这一迷信观念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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