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对死刑存废问题实质的错误认识

2014年07月17日16: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死刑】对死刑存废问题实质的错误认识

  【死刑】对死刑存废问题实质的错误认识

  1. 死刑存废是宗教教义问题

  宗教人士多是从宗教教义上来理解死刑的存废问题,最为典型就是基督教的认识。虽然历史上宗教人士利用上帝的名义大肆杀戮,但近代以来基督教对杀婴、堕胎、死刑都报以明显的否定态度,很多宗教人士都认为死刑是违背基督精神的,基督第5 戒就是“不要杀人”。不过,很多人也援引基督教的某些言论支持死刑,如《圣经·创世纪》第六章第6 条:“嗜他人血者也应被他人嗜血。”

  宗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人类文化的演进,对死刑的否定与对人生命的爱护则反映了人类长期历史发展中对自身命运的深刻反省。因此,宗教上对死刑存废的争论也只是人类认识死刑的一种形式,并未揭示死刑存废的真正实质。

  2. 死刑存废是宪法问题

  不少学者认为,应以是否合宪来考虑死刑存废问题。很多国家都从宪法角度作出死刑方面的政策选择。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1972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佐治亚州一案中作出裁决,认为死刑是残忍而且异常的刑罚,是违背联邦宪法的。然而,到1976 年,最高法院则又在格雷戈诉佐治亚州等七个案件中,重新作出裁决:死刑并不违反联邦宪法,死刑的适用应该有明确的、控制的标准。个别法官还撰文指出,死刑可以根据宪法合法地适用。但是,近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不少法官转变态度,认为死刑案件让人存在怀疑,对死刑案件不会错判误杀毫无自信。

  我们可以看出,从宪法角度谈论死刑的存废,体现出宪法法治的原则。但是,死刑存废并非简单的法律问题。对各种犯罪适用死刑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在根本上取决于是否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以及人们对暴力犯罪、死刑的态度。从宪法角度看待死刑存废,只是从最高法律的层面上对死刑问题进行分析,并没有反映出死刑存废问题的实质。

  3. 死刑存废是价值比较问题

  该种认识表现在死刑废止论与存置论的具体争论中。死刑废止论认为,罪犯的生命也具有至上价值,保存罪犯也能为国家效力,死刑不仅贬低而且剥夺了人的价值;死刑存置论则认为,严重暴力犯罪中罪犯与被害人有着同等的生命价值,双方的生命价值是相等的,死刑确认了这一点

  ,暴力犯罪确实是对被害人生命价值的贬低与剥夺,但该如何处理罪犯对被害人的生命价值毫无尊重的行为呢? 死刑废止论对该问题往往回避。另外,所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案件,包括故意杀人的犯罪案件,并非都对罪犯处以死刑。有时候,罪犯甚至造成多人死亡或者谋杀多人,处死罪犯似乎仍不能保持罪犯与被害人之间生命的等价。死刑存置论的观点此时难以贯彻到底,而死刑废止论往往避免被害人生命价值该如何看待的问题。因此,死刑存废并非完全是价值的比较问题。

  4. 死刑存废是政治抉择问题

  有论者立足于国外废止死刑的立法实例,结合现代民主制度的内在规律,认为死刑的存废“属于政治抉择的刑事政策问题”。如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尽管支持死刑的民意还很强烈,但政治上还是通过立法废止死刑。我国死刑制度的命脉在于政治领袖的政治智慧与政治责任。死刑的废止在于政治领袖尊重犯罪规律,以政治远见,承担历史责任,正确判断国情,以开放的心态对待犯罪问题而最后做出科学的决策 .还有论者做出补充,死刑问题根本上涉及到了政治自信,而政治自信来源于统治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来源于不以杀人进行治理的基本认识 。邱兴隆教授在主张“死刑突然死亡”时指出,“给我一个开明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内就能够废止死刑。”在笔者看来,这些论述从死刑的权力根据、政治本质方面来分析死刑存废的关键,指出死刑的废止必然依赖于政治抉择。但是,将死刑存废归结为政治抉择问题,似乎简化了影响死刑存在与适用的复杂因素。

  首先,西方国家废止死刑具有相当的思想与文化基础。西方国家大多信奉基督教,很多学者、政治家从《圣经》的原教旨主义出发来肯定人的生命,否定循环不断的血腥复仇,主张人与人之间的宽容与尊重。另外,文艺复兴之后,弘扬个人价值与尊严的现代法治思想在欧洲国家有着广泛的影响。死刑的存废问题实际上关乎人的生命与价值。这种观念不仅促使政治家产生并坚持死刑废止的主张,而且使得民众能够理解死刑废止的意义与价值。很多民众反对废止死刑,但他们完全理解废止死刑的理由和根据,并不否定人的尊严与生命价值。他们之所以反对废止死刑,主要是从社会安全方面进行考虑的。因为不管是政治家还是民众,在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前提下,对死刑的错判误杀都无可奈何。对此,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废除死刑。

  其次,虽然我国历来主张“刑期无刑”,但从来没有政治领袖提出死刑废止的主张,相反,通过明确的死刑立法,对严重暴力犯罪实施死刑等严厉打击, 往往会赢得民众的支持。这种民意走向为统治者提供了坚持死刑的根据,转移了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潜在矛盾,也不断强化了民众的复仇与对立情绪。而且,民众认为,死刑是对罪犯实施的必要的惩罚,对杀人犯不适用死刑就没有安全可言,而自己不是罪犯,死刑对自己没有什么坏处,反而有利于增添安全感。统治者历来对罪犯施以歧视,从道德上予以彻底否定,民众受此影响,远离犯罪,疏远法律,对罪犯也从道德上贬低,甚至采用“有罪推定”的思维方式。因此,在中国社会文化中还比较缺失对生命的充分尊重,民众对犯罪与死刑也有不关己事的错误认识,这些导致民众对死刑废止的怀疑与否定,个别政治领袖或者精英关于死刑废止的认识也很难获得民众的认同。所以,不顾死刑存废的实际因素,单纯从政治层面来关注死刑废止问题,并不能准确反映死刑废止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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