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伤保险法律若干问题探析
劳工保险旨在基于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采用危险分担之方式,集合多数人及配合“政府”的经济力量,以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
劳工保险旨在基于互助共济的原则下,采用危险分担之方式,集合多数人及配合“政府”的经济力量,以保障劳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全。1此为社会保险宗旨言简意赅之归纳。一般认为,工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工伤包括狭义的工伤和职业病,狭义的工伤仅指劳动者在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以及与劳动相关的事务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急性伤害,而把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造成的慢性伤害称为职业病,列入广义的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国务院条例调整的“工伤”是广义的工伤。
我国新近颁布的工伤保险法规主要有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各地随后颁布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此前,我国有关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很多,主要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报告和统计处理办法》、《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认定办法》等。当然《劳动法》关于工伤的一般规定也是构成工伤保险的基本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