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获得及需提供的证据
遭遇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得到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方面的赔偿,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需提供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人身损害,受害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伤害人赔偿损害的案件,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应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即被告在何时何地为什么原因实施了何种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证明材料。
2、提供医院证明伤势的诊断书、病历卡、医药单据、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化验费等如致残的还必须有鉴定书。若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同意转院或的确需要转院的证明。
3、要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主治医生开具的批准专人护理,需要补进营养等证明。
4、赔偿误工费的,应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收入损失(包括减少的工资、奖金等)的证明,若无固定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
5、赔偿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提供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住宿费发票,出租车费一般不予赔偿。
6、其它还需要的证明和证据。
而被告主要是提供反驳原告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二、如何最大限度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索赔各种费用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都涉及上一年度的某个指标数据。此上一年度指的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起诉时的上一年度,更不是人身伤害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因为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不同的统计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这些指标数据差别是很大的,因而受害方依据不同年度要求的上述费用的差别也就很大。例如:
(1)受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在本年度12月下旬以后的。因为每年的12月20日,是各级法院当年结案的高峰期,在这个时候,受办案人手、时间的限制,很多法院往往不能及时安排开庭,会将一些难送达、争议较大的案件安排到来年进行审理。
(2)被告方人数众多的。原告起诉状中所列的全部被告,如果不存在被告死亡、原告撤回对某些被告起诉的情形,法院都必须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送到全部被告,才能进行开庭,最后作出判决。这是程序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当然,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拒不到庭的话,这就是另外的情形了,法院可以缺席审判。总之一句话,被告人数越多,法院安排正式开庭的时间就可能越晚。那么,一审辩论结束之日也就会越晚。
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明确了诉讼请求,但又具有以上情形,有必要依据下一年度的参数指标进行索赔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原告的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这样,原告方需要依据下一年度的参数指标进行索赔,无形中就增加了诉讼请求、而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据此,原告起诉到法院接到该案承办人的第一次电话以后,就应当询问承办人的联系电话,如考虑有必要依据下一年度参数指标进行索赔的,就要及时与承办人联系,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提交的份数与起诉状一致。因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的性质与起诉状一样,法院也必须向每个被告及每个第三人送达。原告方及时提交书面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也是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法院收到原告方提交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后,不仅按起诉状的同样程序向被告、第三人送还需给被告、可能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留够15天的答辩期。综上述,原告方确有必要依据下一年度参数指标进行索赔的,只要决定了,就应立即与承办人员联系,既有利于自己权刊的保障,也有为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推动程序及时、顺利进行。
实践中,可以在提交诉讼状中提出初步诉讼请求,然后申请鉴定,等到鉴定结果出来以后,则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觉得确有必要根据下一年度的指标来希望得到更多的赔偿,但是现在下一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还没有出来,而且自己还担心过了诉讼时效,可以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的时候先起诉,然后申请伤情鉴定,或者在庭审过程提出证据鉴定,这样可以合法的将法庭辩论结束的时间先后推迟,达到得到较多赔偿的目的。但是当事人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或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一部分补偿金,以防止自己的经济能力不能支持持久的诉讼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