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
实践中,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主体是多样的,有律师事务所、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咨询机构等。但是,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美国,律师基本垄断了商标法律服务,律师只要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即可代理包括商标申请、维护、转让或许可、法律咨询、调解、仲裁、诉讼等商标事务。即使提供的与商标有关的服务只涉及商标的申请、咨询、转让和授权使用,而不涉及诉讼,没有律师资格的个人也不得从事面对专利商标局的商标代理业务(当事人自行申请除外)。在专利领域,美国有两类从事专利法律服务的人员,即专利律师(patent attorney)和专利代理人(patent agent)。专利律师能提供所有专利法律服务的业务,专利代理人可提供除专利诉讼以外的专利代理法律服务。在德国,原则上只有注册律师才能提供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服务。在民事法院审理其他专利民事诉讼案件(如侵权案件)时,必须由普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专利代理人只可以作为协助人员参加。在日本,律师基本上可以提供任何与知识产权法律相关的服务,并且无需通过考试,可以当然地从事专利代理和商标代理业务。参见日本《律师法》第3条第2款。
律师成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正是由于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职业者,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从世界范围内看,律师已经成为一个高素质法律服务行业群体,知识面宽、法律学识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律师行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程度一般较高,专业知识优势明显,管理规范比较完善。这些都使得律师事务所能够形成有机合作、高效配合的团队,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使用和保护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在我国,律师是目前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在人员数量、专业素质、业务规范方面,相对于其他法律服务提供者都具有很大优势,而且,其业务领域已逐渐向各类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使用、保护的各个环节渗透,随着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应当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主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