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以及司法途径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 (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 (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1、医疗现场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立即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病历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病历资料,患方应立即要求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将客观病历材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后交给家属,并且医患双方在场下将全部主、客观病历材料装在档案袋中予以封存,在封口处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3、尸体解剖程序
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有冰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七天)做尸检。医方有义务向患者家属说明尸检的必要性并征询家属的意见,由患者亲属决定是否做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4、医疗纠纷的协商程序
医疗纠纷协商指医患双方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就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案进行沟通、谈判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通常是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关联性和各自的责任进行交涉,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不违法就受法律保护。协商达成的协议与其他契约一样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虽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
一方面是双轨制未破,另一面是医疗纠纷从立案到判决需要一年甚至几年的时间,“‘医闹’如何可能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杨明 | 北京报道
“确实不理想,这一年总量未见减少。”谈及一年来医疗纠纷的状况,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无奈地向《瞭望东方周刊》表示。
在他看来,这一年间,相关法律、政策相继出台,加之政府高度重视,结果原本不该如此。
法律,指的是立法时间超过七年的侵权责任法。该法最终于2009年12月26日出台,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在该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里,多数条款均剑指“医疗双轨制”---“医疗鉴定双轨制”和“法律依据双轨制”。这二者被学界认作是医疗纠纷司法途径难行的症结所在。
侵权责任法颁布不久,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鼓励各地按照“调解优先”原则,引入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化解。
根据该意见建立起来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包括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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