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必备的条件及婚姻无效情形
我国男女青年结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双方结婚不符合结婚条件或者不具体结婚成立的其他条件,即便双方伪造资料办理结婚手续,也是不被法律保障的婚姻。
夫妻结婚必备的条件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是通过法律将结婚决定权完全赋予当事者本人。实践中如何认定当事人的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要有表示结婚意愿的行为能力。
(2)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男女双方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法律对结婚年龄进行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立法上的通例,法定婚龄的确定,均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即人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状况和成熟程度,这一点受地理环境和气候的影响很大。二是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如政治 、经济、人口状况、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等。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农业经济,就实行早婚政策,婚龄普遍较低。
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婚姻成立的要件
⑴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⑵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⑶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婚姻无效的情形
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其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婚姻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构成重婚,其再缔结的婚姻无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杨某与张某 1996年结婚,第二年育一子杨某某。2001年杨某与雷某相识,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租房非法同居。2003年7月杨某用虚假材料与雷某登记结婚。张某得知后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杨某重婚。法院判决杨某重婚罪成立,并宣告杨某与雷某的婚姻无效。
其二,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基于提高人口素质、避免遗传疾病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婚姻法的通例。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因此,凡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应当是无效婚姻。我国许多地区长期流行所谓的“亲上加亲”的婚姻陋俗。特别是表兄妹结婚的在过去比较常见。这明显违反婚姻法,必须禁止。
其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应禁止结婚。法律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目的是为了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以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后代的健康。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未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不应结婚的传染病未治愈者。
其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是结婚时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如果未达到婚龄的情况消失了,则其婚姻不认定为无效婚姻。
在以上四种情形中,因重婚和有禁止结婚的血亲而导致的婚姻无效是绝对的。对于第三和第四种情形结婚时不具备结婚的条件,后来阻却结婚的事由消失的,不应认定婚姻无效。如结婚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已治愈的。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后来都达到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