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优势及特点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尤其是与诉讼相比,具有独特之处。
(一)自愿性
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故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点,即使是以协议管辖为基础的诉讼也难以与之相提并论。
(二)专业性
由于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都备有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而仲裁员一般也是各行业的专家。这样,就能保证仲裁机构的专业权威性。
(三)国际性
随着现代经济的国际化,当事人进行跨国仲裁已屡见不鲜。仲裁案件的来源、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直至裁决的执行,国际性因素越来越多。特别是现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1958年《纽约公约》,在一个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可以很方便地到另一缔约国去申请执行,这一优势是法院判决难以拥有的。
(四)灵活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样严格,当事人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甚至还可以自定程序,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有关文书的格式甚至裁决书的内容和形式,可以灵活处理,时限乃至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很大弹性。在管辖上,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另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不必具有本国律师的身份,也较诉讼灵活。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进行仲裁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六)快捷性
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甚至三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七)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了;第二是仲裁费用一般要比诉讼费用低一些;第三是由于仲裁具有自愿性、保密性特点,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对抗的态度,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八)独立性
各国有关仲裁的法律都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亦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使在机构仲裁下,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