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流程及矿业权成果的提交
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的公正为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法的公正就不能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设置正是为了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并促进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带动经济和社会发展。
(一)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
土地征收是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对土地所有权的强制剥夺,在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征收土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土地征收权,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不适当干预和损害,应当对土地征收施加严格的程序制约。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预先设定行政机关的权限,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为等现象的出现,以保证行政权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二)缓解征收土地者与被征收土地者间的矛盾
由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土地者与被征收土地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后者只能服从前者,不得阻挠前者的征收行为,加上我国对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过于粗糙、不科学,导致土地征收中屡屡发生片面强调征收者的利益而未能给被征收者的利益以必要保护的现象,难以真正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正与公平,导致被征收土地者极度不满,两者关系紧张,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规范征收者的行为,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决策、执行依据和步骤等信息,增强征收者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缓解两者间的矛盾,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和征收目的的实现。
(三)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提高行政效率
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预先设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规定了其决策、执行的依据和步骤等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确定性,只要符合土地征收的目的,遵循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该征收行为即是合法有效的。正是因为这一明显的条件导向性,行政机关可以套用这一模式:条件成立,结果必然,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论证、内部决议等过程,节约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保证结果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行政机关专断和反复无常,同时也可以增加被征收土地者的可预见性,增强其对行政机关征收行为的信服度,避免产生纠纷,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全国项目办《关于做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修改和提交的通知》(矿核办发[2010]49号)的要求,2010年8月15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向全国项目办提交了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纸质成果和数据成果,其中包括537个探矿权、729个采矿权,数据总量 7.96GB。
经全国项目办组织专家对报告和数据进行复检,认为青海省提交的矿业权实地核查纸质资料内容全面,材料齐全;省级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准确可靠,图件规范,符合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提交要求,予以接收,并出具了验收合格的证明书。青海省按照要求对成果报告进行了正式装订,并于9月25日提交全国项目办,全面完成了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全国项目办已于近日正式批复了验收意见。
据悉,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中核集团、中核地质总局均已向全国项目办提交了成果,经复核合格。其中浙江、福建、天津、湖北、甘肃、江苏、广东、河北、湖南、江西、四川、黑龙江、北京、重庆、安徽、山东、宁夏、陕西、贵州、云南、河南、辽宁、山西、上海、广西、西藏、内蒙古、吉林、海南、青海等30个省(区、市)和中核集团、中核地质总局已经提交了最终成果报告,项目办印发了正式的批复意见,其他省(区、市)的最终报告在提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