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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遗赠财产所有权转移以及扶养债权的清偿顺序

2014年07月21日11:1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财产所有权转移以及扶养债权的清偿顺序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后两者均属继承制度,按照当然继承原则,无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遗产权利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转归共同继承人所有。而遗赠扶养协议是代位清偿预约与扶养协议的联合,继承开始时代物清偿预约应转化为本约,遗赠人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应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可见,遗赠客体所有权并不因继承当然转移,那种认为“被扶养人死亡时遗赠发生效力,扶养人当然取得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观点并不足取。

  为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遗赠客体交付扶养人前遗产须进行清算,其中的关键问题是理顺扶养人的债权与被扶养人的其他遗产债权的关系。对此,理论见解并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将扶养人与受遗赠人等同视之,认为被扶养人须缴纳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均应优先于扶养债权.而,这一观点难谓正确。扶养人并非受遗赠人而是债权人,作为债权人的扶养人的利益理应优先于受遗赠人获得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是遗赠人的债权人。扶养债权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其他债权本质相同,应居于同一清偿位次。他们应于国家税款后遗嘱继承前获得清偿.这一观点承认扶养人的债权应优先遗嘱继承而受偿是值得赞成的;但其将扶养债权与其他遗产债权等量齐观,完全忽视了扶养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对此本文却不敢苟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扶养债权与被继承人的其它债权的优先次序可具体化为:(1)当被继承人的遗产足以清偿其它债务和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时,两者不相抵触,执行人代被继承人分别履行义务即可。(2)当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不足清偿其它债务和执行遗赠扶养协议,且都是以货币为履行标的时,两者应按比例受偿。(3)当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不足以清偿其它债务和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但遗赠的是特定物,其它债务是一般种类物或货币时,执行遗赠扶养协议要优先于其它债务,因在该情况下,可将遗赠扶养协议的债务视为有抵押权的债务,而优先受偿。(4)当其它债务的标的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债务是同一特定物时,如其它债务的确定在时间上先于遗赠扶养协议,则应认定因遗赠人过错致使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扶养人不能取得该特定物。但应从被继承人其他遗产中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如果其它债务确定于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则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效力优先于其它债务的清偿.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扶养债权的优先受偿性能明显发挥作用,但扶养债权的优先受偿性绝不应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否足够清偿债务为前提。在以上观点中,第(1)点并未指出扶养债权的优先受偿性,第(2) 点坚持对其他债权与扶养债权比例清偿也忽视了对扶养债权优先受偿性的保障,均不值赞成。第(4)点指出当其它债务时间先于遗赠扶养协议,而认定无效,并无法理依据。第(3)点顾及扶养债权的优先性的作法则值得赞成。

  第四种观点认为,扶养人享有的受遗赠债权要居于酌分遗产债权(包括为维护生存所需的特留份之债、被继承人生前人身侵权之债、工资等劳动报酬之债)、继承费用债权之后成为第三顺序的债权,而第三顺序的债权除了扶养人的债权外还包括被扶养人生前所负医疗费、无因管理债务等。同时,扶养人的债权要优先于附特殊优先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债权;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对国家的税费罚款等;其他有对价的生前债务;遗产税债权;生前赠与及其他生前成立的无对价的负债;遗赠债务.由于酌分遗产债权多属于基于特定法律政策目的(例如为保护弱者或保障基本生存权)而设立的权利,故这些债权应优先于扶养债权,否则特定法规目的将难以实现。继承费用为所有遗产关系人的共益费用,其优先于扶养债权也合情合理。而扶养债权优先于所有的附担保物权的债权,则未必合理。如经有效公示的担保物权设立于扶养债权之前,不承认其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扶养债权,显不合理。如附担保物权的债权设立于扶养债权之后,则除被扶养人对遗赠客体的处分侵害扶养债权而扶养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外,也应承认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至于扶养债权与医疗费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为何居于同一顺位则毫无法理可言。

  本文认为扶养债权的优先受偿性应依下列方式而定:

  (1)基于法律政策上的考量,特种债权应优先于扶养债权。特种债权包括特留分权(在我国大陆地区为必留分)、以被继承人为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工资、社会保障债权等

  (2)继承费用为所有遗产关系人的共益费用,它应居于特种债权后以及所有的债权前优先获得清偿。

  (3)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代物清偿预约的性质,而代物清偿预约具备物上担保的性质,所以扶养债权应优先于一般债权,这里的一般债权包括公法上的债权(例如税收债权)、私法上的债权(例如无因管理之债权)。

  (4)扶养债权与附担保物权的债权的关系,如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产生于扶养债权之前,其一般应优先于扶养债权;如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产生于扶养债权之后,如扶养债权经登记则应优先于附担保物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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