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拆迁款拿到手及拆迁安置的方式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填写支款凭条,申请将特种存款单款项以现金形式提取,银行应根据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需要转存为储蓄存款的,比照办理。
如转账支付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转账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房款的,须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填妥转账款项及房产商的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等内容的“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划款证明单”、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以及本人身份证,要求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账支付给房产商,银行审核后办理转账;被拆迁人需要以特种存款单支付存量房款的,须持此单、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
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商品房、存量房价款额低于特种存款单金额的,余额可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现金或转存为银行储蓄存款。
1 、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
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2 、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 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