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债务的一个案例
“第一笔贷款我根本不知情,再次贷款时我们已经离婚,现在却说这笔债务我也有份。”前天,家住兰溪市云山街道的章女士来到本报市民援助中心,称她怎么也想不通,前夫的债务竟然还要她来偿还。
章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前夫郭某2007年3月曾向兰溪市农村信用社(现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20万元,当时他们还没有离婚,但她对借款毫不知情,也未到场签字。“20万元就这样贷出来了,用途写的是建房,可事实上我们家的房子2006年就建好了,根本不需要这笔钱建房。”章女士说。
2008年2月底,章女士和丈夫离了婚。同年3月,那笔贷款到期,郭某还清贷款后又把20万元重新贷了出来。“而在这次贷款的相关资料中,我的名字还是写在配偶一栏里,而且银行方依旧没有通知我本人到场签字确认。”
今年3月,贷款又到期了,前夫无力偿还贷款,最后由四名担保人将贷款还清,随后,这些担保人把郭某连同章女士一起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被告需要偿还这笔债务,而郭某却不见踪影,最后,原告都追着章女士要钱。
一方面对前夫颇有怨言,同时,章女士对当时贷款的银行也提出质疑:“所有的贷款我都是不知情的,如果银行贷款前严格核查,我不至于陷入目前这个旋涡。”她说,这笔钱对自己来说不是个小数目。
记者找到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该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贷款时是否已将房建好并不影响建房贷款的办理手续,“因为很可能房子已经建好,但因此留下需要偿还的债务” 。至于此类贷款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到场办理,该行信贷科一名何姓负责人表示,郭某办理贷款之时并没有严格的规定,“正常情况需要夫妻双方签字,但如果家庭条件好,或者担保人信誉好,一方签字也是可以的,对银行来说最主要的是风险控制”。从今年3月起,这个问题就有了另一个答案,省联社规定“现在就必须两个人到场签字了”。所以,银行方面认为,在程序上他们并没有什么过失,章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前夫的这种恶意行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他从郭某两次贷款的申请表上发现,第二次贷款时,担保人由原来的两人追加到了四人,很可能是经办人员已经意识到了一定的风险,按常理,如果情况没有什么变化,对借款人不会提出追加担保人的要求。而至于借款人是否离婚,由于借款人提供了结婚证明和之前的贷款记录,并未引起他们特别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