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破绑架犯罪的常用方法 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绑架行为对于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都有较大的威胁,所以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构成绑架罪。侦破绑架犯罪有哪些常用方法呢,绑架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
一、侦破绑架犯罪的常用方法
(一)详细询问被绑架人的近亲属、事主以及其他知情人,正确划定犯罪嫌疑人范围,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
一般说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案件,犯罪嫌疑人对事主的家庭经济状况比较了解,知道被绑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体貌特征;以劫持人质为目的的绑架,犯罪嫌疑人对事主的职业、身份、地位比较了解,也知道被绑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体貌特征。根据绑架犯罪的这一特点,绑架犯罪案件发生后,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主及被绑架人的家庭或近亲属进行询问,了解他们在各方面的交往情况,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应当指出的是,在询问时侦查人员要树立这么一个信念,即犯罪嫌疑人肯定是直接或间接的了解被害人与事主的情况,或者是与事主有过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人,事主一定能够提供出犯罪嫌疑人的范围。因此,在询问排查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全面,不要有遗漏,范围要尽量大,然后再进行细致的排查工作,以免犯罪分子漏网。
下列人员可列为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1)直接或间接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事发后去向不明的人;
(2)直接或间接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事发后有反常表现的人;
(3)嫉妒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伺机损人利己的人;
(4)与事主或被绑架人有矛盾冲突,伺机报复、要挟的人;
(5)了解事主的职业、身份、地位(权力),要求事主帮助办事没达目的伺机报复的人;
(6)其他知道或了解事主或被绑架人的经济状况、职业(权力)身份、地位(权力),事发以后去向不明或者反常表现的人以及曾经有绑架犯罪意思表示,案发后去向不明的人。
对以上嫌疑人员要进行重点审查,对其中去向不明的人,要组织力量进行秘密跟踪、监视,以从其行为和行踪中发现案件线索,伺机破案。
(二)搞好调查访问,弄清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和犯罪工具、手段的特征
侦破绑架犯罪案件,调查访问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是因为任何一个绑架事件都是发生在一定时间和地点的,并且,在绑架犯罪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犯罪以前都对犯罪时间和地点进行过考察,作过精心的选择,所有这一切,都会留下蛛丝马迹,而为群众所知晓。
搞好调查访问,就是要弄清并掌握这些蛛丝马迹,然后运用科学的逻辑推理和正确的侦查方法,准确判断案情,为顺利侦破案件创造条件。调查访问的对象主要是现场目击人、围观人、知情人、居住在现场周围的群众以及被绑架人的同学、同事、朋友等较了解被绑架人的交往情况和活动规律的人。
调查访问,主要围绕下列问题进行:
(1)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特征。如被询问者认识犯罪嫌疑人,则要问明其人数、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住址、来去方向和地点以及可能的藏匿地点等;如不认识,则要问明其性别、大致年龄、体貌特征、装束、口音、使用的犯罪工具、来去方向等情况。
(2)绑架犯罪工具的特征。如利用绳索捆绑,则问绳索的种类、颜色;利用刀枪威胁的,询问刀枪的种类;如利用药物麻醉,询问药物的种类及被害人进药后的表现状况;如利用欺骗手段,则问何人对其实施欺骗及欺骗的内容;如利用汽车劫持,则问汽车的厂牌、型号、颜色、牌号、新旧程度、来去方向,何人驾驶等。
(3)发案前后发案现场附近有何异常人出现及事件发生等情况。
(4)其它与绑架犯罪有关的情况。
(三)运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进行秘密侦查
绑架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运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进行侦破的有效性。当绑架案件的侦破无从下手(没有线索)或侦破陷入僵局时,运用专案特情进行贴靠侦查,寻找犯罪嫌疑人;运用情报特情搜集有关的绑架犯罪情报资料;采用秘密手段进行监听、监视、跟踪守候、密收密取等方法发现犯罪线索,监控犯罪局势,获取犯罪证据,打破侦查僵局,调整侦查部署,亦不失为侦破绑架犯罪案件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
运用秘密力量,采取秘密手段侦破绑架犯罪案件是侦破绑架犯罪案件的主要方法,在具体运用时,要本着积极、稳妥、慎重的原则,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并注意作好保密工作。
(四)顺水推舟,将计就计
如前所述,犯罪分子人绑架他人仅是一个犯罪手段,而不是犯罪目的,要达到其犯罪目的,无论是勒索钱财为目的的绑架,还是以要挟他人为目的的劫持人质,犯罪嫌疑人都要与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联系,以提出要求,满足其犯罪目的。无论犯罪嫌疑人提出什么交易条件,要达到什么犯罪目的,其实现都有时间与地点条件,也就是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时间与地点,侦查人员要取得事主的配合,满足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时间和地点条件,然后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及来往路线,布置秘密力量,进行跟踪守候,当犯罪嫌疑人出现时,伺机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解救被绑架人。侦查实践中,往往遇到犯罪嫌疑人窥知侦查人员的动静,或者为了探知事主的诚意与虚实,往往再三改变交易时间和地点。
对此,侦查人员要与事主一起巧妙与犯罪嫌疑人周旋,甚至可以通过事主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地进行谈判,达成新的交易时间和条件,而侦查人员仍应本着顺水推舟、将计就计的原则,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使之没有丝毫准备的情况下,在其出现时将其抓获并解救出被绑架人。个别狡猾的犯罪嫌疑人有时并不直接出面到交易地点实现交易,而是利用或欺骗第三人代替自己去交易现场进行交易,自己则躲在幕后查看动静。对于这种情况,侦查人员要正确判断,及时识破犯罪嫌疑人的诡计,对其利用进行交易的第三人进行秘密跟踪监控,在其与主要犯罪嫌疑人见面或分赃时一并抓获。
对于要挟事主满足其无理要求的以劫持人质为手段的绑架案件,有时犯罪嫌疑人只有具体的交易内容而没有具体的交易地点,如要求法官对某一案件按其意志进行判决,要求政府官员按其意志做出某种行为或决定、命令等。对于这类事件,侦查人员在事主的配合下,一般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所提条件的内容及其利害关系判断犯罪嫌疑人是谁或可能是谁。对此,侦查人员则可以在事主的配合下,虚晃一枪,假装答应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按照其意志去做,争取时间,把握机会,伺机缉捕犯罪嫌疑人,解救被绑架人。
需要指出的是,顺水推舟、将计就计既是侦破绑架犯罪案件的最重要、最常用的方法,同时也是侦破此类犯罪的重要谋略。一般说来,绑架犯罪发生以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是通过恐吓、要挟事主,使其在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去做,自愿满足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并侥幸地认为事主可能不敢报案。
然而,事主不报案,公安机关在绑架犯罪过程中是很难得知绑架犯罪的发生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事主的报案后,要作好事主的工作,做到有效配合,用假象迷惑犯罪嫌疑人,使其错误地认为事主并没有报案,以使其敢于与事主交易,而公安机关也正好利用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争取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周旋的时候,要巧妙安排,不要露出破绽,使犯罪嫌疑人误认为事主并没有报案。这对于保护人质的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五)秘密监控犯罪嫌疑人,寻找人质藏匿地点
当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被发现后,尚不知道被绑架人的藏匿地点和生死状况时,可以在秘密力量的配合下,由侦查人员化妆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并进行必要的控制。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防止其逃脱,另一方面通过对其行踪和来往人员的监控,寻找被绑架人的藏匿地点。
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判断出被绑架人的大致藏匿地点的或范围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力量公开或秘密的对一定区域或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尤其是空房与闲置房)、山洞、废旧井坑、桥洞等可能隐藏被绑架人的地方进行搜索,寻找并解救被绑架人,通过被绑架人获知可靠的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从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
(六)伺机解救绑架人,抓捕犯罪嫌疑人
通过以上一项或几项侦查措施的实施,当确定犯罪嫌疑人是谁,并知悉被绑架人的藏匿地点后,就可立即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被绑架人,二者最好同时进行,以避免犯罪嫌疑人狗急跳墙,杀害被绑架人,毁灭犯罪证据。如果已知犯罪嫌疑人是谁,尤其是主要犯罪嫌疑人时,亦可先缉捕主要犯罪嫌疑人并及时审讯突破,迫其如实交待被绑架人的藏匿地点,然后解救被绑架人质。
二、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这里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那该死亡对于行为人来说是意外事件。
(二)、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这里以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刑事责任
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罪名以及罪名的轻重程度等都是很关键的问题,找一名刑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无疑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如何判断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了量刑的标准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