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司法活动。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由被害人等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的诉讼活动。
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被告犯罪行为过程中,附带审理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始于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自诉人自诉。不可否认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审查、提起公诉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没有侦查、提起公诉,就没有刑事诉讼。但刑事诉讼是独立于侦查、提起公诉过程的,没有刑事诉讼,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受害人或权利人也可能与加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方面这不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达成的,不是附带民事诉讼审理的结果。另一方面,即使协议已经履行,受害人反悔的,在刑事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受害人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因此,将附带民事诉讼起点界定在审理刑事诉讼过程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意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包括原告因被告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这是现行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在后面的篇章中将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