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关于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

2014年07月22日11:2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遗产继承】关于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是指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这个词的出现,其实是对私生子女的法律化解读。这个过程,几乎伴随着人类婚姻制度出现的始终,非婚生子女就已经出现了。然而什么导致了非婚生子女的出现呢?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又是如何确定的?最后就是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确立,对婚姻生活中的无过错当事人,又带来那些冲击呢?本文将从婚姻制度本身的缺陷入手,来解释非婚生子女产生的原因。以及由此的来的社会问题,引发的对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制度的确立的原因,最后将重点分析该制度对无过错当事人财产的侵害。

  婚姻寄托着人们美好的愿望,也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的最优选择。它存在的最重要目的是为了确保财产的安全。换言之,正是因为对于财产能够安全的过渡到合法继承人的手中,而形成了婚姻制度。也因为这个因素,夫妻双方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生育。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1)婚姻制度可以说,是用来约束人类婚外的性行为,因为婚外行为可能造成新生命的诞生,因此婚姻制度,就成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财产纠纷的有效手段。从人类社会进步的角度讲,它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标志。然而,作为身来必然要繁殖的人来讲,婚姻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有缺陷的制度,它的内在缺陷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婚姻制度的内在缺陷,是导致非婚生子女问题出现的最关键因素。

  首先,婚姻制度,本身是一种契约制度,也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因此作为婚姻制度来说,既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那它本身就必然受到时代生产力以及社会习俗的制约,这也就决定了,它绝对不可能使所有人都满意。而且,当到达一定历史阶段后,婚姻制度,本身就面临自我的更新,否则就会被历史淘汰。在这个过程中,作为社会历史产物的婚姻制度,必定不是完美的制度,也必然会暴露自身的缺陷。

  比如以现代婚姻制度为例,现代婚姻制度,抛弃了过去“以家族为中心,既不是个人,也不是社会的婚姻制度。”(2)形成了一种受国家公权力调整的个人婚姻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男女两方基于合意,自愿结成夫妻,自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婚姻法规定的权利。特别是,随着近代人人平等观念的深入,以及女权主义的兴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一夫一妻的制度,这种制度之所以流行起来,是因为它符合这种社会的普遍需要——那就是夫妻的财产,以及他们继承的财产,能够通过确定的继承人,传递下去。因此在道德上,婚姻制度成为了人们讴歌的制度。

  然而几乎伴随着这种婚姻制度诞生开始,反对的声音就没有停止过,无论是辜鸿铭的“茶壶论”还是乔治桑的“忠诚论”都无不放映着人们本身对这种制度,有超越的冲动。

  因为婚姻制度,可能减少了人类关于财产的纠纷,也确定了合法继承的前提,即血亲关系的特殊性。然而它无法改变人求变的欲望,特别是,社会越稳定,人就越想超越这种制度的束缚。至于婚姻制度规定的义务的履行,也因为婚姻生活的特殊性,而很难出现公权力追究婚姻生活中绝大多数不忠行为的相关责任的情况。可以说,婚姻法的缺陷,反映了婚姻制度的缺陷。而婚姻制度的缺陷,也许反映的正是人的缺陷。

  其次,婚姻制度既然是一种契约制度,从法律的角度上,契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此,人要想享有婚姻所带来的福利,就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契约本身是一种合意的行为,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毁弃。因此,俗话说的好,拥有了婚姻,不代表拥有了幸福,也印证了西哲们最爱说的,围城外的人想冲进去,围城里的人想冲出来。可见婚姻并不一定是幸福的。也因为这个,人们便有了背弃它的冲动。

  为了弥补这种缺陷,人们发明了离婚制度,这比宗教不许离婚的禁令,要现实有用的多,这个制度的推广,超过任何一种反对婚姻背叛道德的传播速度。然而,婚姻的离异,其实还要考虑成本问题。这个成本就包括,社会对个人评价等因素。人们考虑到成本因素,比如怕切割财产,还有确实姑息情感等因素等原因。离婚其实并没有成为人们的最优选择。

  于是,一方面人们渴望婚姻外快乐,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承担离婚的风险,于是在外在诱惑的吸引下,不可避免的走向了欲望的飞舟。然而,这种在婚外找幸福的行为,却不可避免地逾越了最初婚姻制度设立的目标——避免婚外性行为——防止产生非婚生子女。这一目标的破灭,直接带来了后来的非婚生子女财产纠纷的矛盾。可以说,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其实是婚姻制度缺陷的产物,也是诸多婚姻问题的缩影。

  二,当前中国社会形态的转变,是中国非婚生子女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社会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过去因为战乱,婚姻不自由,法制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非婚生子女问题,已经不再是产生中国社会非婚生子女问题的主要原因了。而代之的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过快,人们自身生活习惯的改变,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以及人口流动性过快等因素。并且这些新的因素,引发了一系列与非婚生子女有关的社会矛盾。中国社会形态的转变,对婚姻制度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此带来更为严重的非婚生子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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