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合重组方式下债权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混合重组方式,指以下四种方式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组合: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油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根据组合方法不同混合重组可以有多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大体概括成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第二类,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第三类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在混合重组方式下,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进行债务重组时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处理;
(2)以及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接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就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当然,如果重组协议本身就明确地规定了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清偿债务金额或比例,则只要直接按协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就可以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以上(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日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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